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5日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五百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关闭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邮编:2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