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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张某与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张某在某电动车店购买某车业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7年8月,张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轻伤,同乘人重伤。经鉴定,案涉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故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认为,某车业公司和某电动车店以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的名义生产、销售机动车,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张某误认为自己买到、使用的是非机动车,危险性小、驾驶易学,操作简单,依法不需要学习考试,获得驾证。因此,案涉车辆存在严重的缺陷和明显的危险。故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赔偿自身损失。

  裁判结果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某车业公司生产、某电动车店销售的案涉二轮车,整车重量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虽然案涉车辆被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登记,但是该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影响案涉车辆本质为机动车的事实。案涉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对车辆为机动车进行标注、说明,将其作为非机动车进行生产、销售,误导了消费者,导致张某不知道驾驶该车辆需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认定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案涉车辆存在缺陷,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应就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车业公司、某电动车店支付张某284803.45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电动车不等于非机动车,市面有一些电动车的技术参数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非机动车。根据我们国家电动车新国标的规定,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且需有3C标志的,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即属于非机动车。而机动车无论是整车质量还是最高行驶速度、制动、信号等方面均与非机动车有不同的要求,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实相关产品信息,及时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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