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立案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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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
为了规范立案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立案庭负责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 第二条 立案工作应当坚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提高立案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原则。 立案工作应当建立便民诉讼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完善诉讼指导制度。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交书面诉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应 当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捺印。 第五条 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第六条 边远地区的群众起诉的案件,实行“双轨”立案制度,即当事人到立案庭起诉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的,由人民法庭使用微机远程立案系统审查立案手续,报立案庭确认。 第七条 当事人不在本辖区居住起诉的,可以将诉讼材料以邮寄方式递交立案庭。经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 第八条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庭可以不定期到乡、镇、集市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审查受理各类案件。 第九条 立案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经审查,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正。 (二)经审查,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本院管辖的,应当向其指明主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于疑难、复杂、当场无法确定能否受理的案件,可以先行接收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其等待审查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查,通知当事人能否受理。 第十一条 对于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再审的案件,立案庭申诉复查合议庭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裁定再审的,立案后转交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十三条 立案庭对当事人中请执行的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中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当事人中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中请执行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应当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自诉人提交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十六条 立案庭对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 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必要时。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审查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第十九条 立案庭对于经审查受理的案件,统一编排案号。 第二十条 立案庭对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应当坚持慎重受理、适时立案、上下协调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是指法律界定不清或难以界定,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司法难以控制和解决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应当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会效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应当逐个甄别,从法律背景、社会背景和法院自身体制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整体把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不属法院主管的或法律无明文规定受理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对于法律规定界限不清的新类型案件,依据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能够受理,且受理后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的审查受理,原则上实行合议制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会议庭可以组织立案听证,从证据与法律两个方面就案件应否纳入司法程序予以置疑。 第二十六条 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背景予以标识,提请案件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予以重视。 第二十七条 对群体性诉讼事实统一、请求近似、当事人众多的,应当化整为零,分案处理,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全院实行微机自动分案,根据微机排序直接确定案件承办人。 立案后因回避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案件承办人的,由案件所在业务庭室制作案件承办人调整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庭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确定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除法律明文规定和明显的重大、疑难案件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案件复杂等法定情形确需更改普通程序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更改审判程序审批表,经业务庭庭长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院机关审判业务庭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的同时确定排期开庭时间: (一)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后三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开庭;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在受理后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开庭。 (二)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受理后二十日至二十五日内开庭;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在受理后十日至十二内开庭。 (三)行政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二十日至二十五日内开庭。 (四)再审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与审判庭协商确定排期开庭时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案情和排期开庭的期限规定自行确定开庭日期。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排期开庭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排期开庭通知书,报送立案庭排期法官统一排期开庭。 第三十四条 对于依法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或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未被批准的,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且属于司法救助范围的,在报请院长批准后,由立案庭负责统一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立案大厅应当在当日内移送外勤组送达。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执行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大厅应当在两日内分别移送执行局和行政审判第二庭。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庭负责审理的案件,立案大厅应当在两日内移送人民法庭送达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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