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信访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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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密切人民法院同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来信、来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以及控告法官违法办案,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处理或答复的活动。 第二条 来信来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诉必理,有诉必立的原则; (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 (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上级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全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立案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和立案庭庭长为副组长,相关庭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院的信访工作,分析信访形势,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总结信访工作经验。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立案庭设信访科,负责日常来信来访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本季度信访工作情况。根据信访工作和信访形势的需要,副组长可以随时召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六条 信访科实行专人值班制度,负责处理日常的来信来访工作。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第七条 立案庭和各业务庭、人民法庭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工作责任人。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接访时应当傲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信访时间、次数、反映情况的类别、原审法院裁判结果、上访理由、请求、接访人初审意见、领导批注意见、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信访案件的登记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类信访案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案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案件及重大信访案件,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在当日向立案庭长汇报,情况特别重大的,立即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第十条 信访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有关立案、审理、执行和申诉等法律程序的法律咨询; (二)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上级法院、县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 人民来信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填写来信登记表,并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拆信。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拆封,当日阅看完毕。不拖延积压。拆信后,即加盖“收信日期章”。 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二)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直接办理。由立案庭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立案庭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需要处理结果的,由相关庭室将处理结果反馈立案庭。 (五)对于需要复信的,复信的内容应严谨、准确。本院领导交办或关注的信访案件,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本院领导批准后回复信访人。 (六)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封存,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后依法处理。 (七)登录。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 2、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 3、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 4、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 第十二条 对来访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昕、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闯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l、因法律咨询来访的,应认真解答: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起诉立案来访的,交由立案大厅接待处理; 3、属本院管辖且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交由相关审判庭接待处理;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调,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已审结的,视情况由原承办人接访或告知信访人按上诉、申诉程序解决;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院领导接待H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对来访人直接向法院提交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先由案件原承办法官判后答疑,当事人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负责答疑,仍不服的,由合议庭全体答疑或由庭长答疑,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负责协助;由合议庭全体答疑或由庭长答疑后,仍不服的,移交申诉复查合议庭审查;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告知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单位处理;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闻,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训诫; 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或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接待人员对当事人初次申诉经接谈认为明显无理的,应当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口头驳回其中诉;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或来访人坚持中诉的,应当告知来信来访人等待预约接访。 第十四条 信访科根据来信来访情况,对需要预约接访的案件,登记编号后,应当在接访后五日内安排具体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通知相关庭室人员接访。 第十五条 信访科向相关业务庭室发出预约接访通知后,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应当立即指定承办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访;情况重大的,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 第十六条 业务庭室负责人接访后,认为需要报请分管院长接待处理的,应当在接访后三日制作接访案件报告向分管院长汇报,并向立案庭庭长通报接访情况。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接访的,由信访科安排分管院长预约接访,并将接访的时间、地点通知来访人。 第十七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下列来信来访,应当做好来信来访记录,并立即呈报庭长或分管领导: (一)案情重大的告诉;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反映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回避制度的; (四)影响较大的集体来访; (五)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的。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在本院或涉及本院工作的集体信访、非法信访或暴力信访等重大的信访事件,一经发现,相关业务庭室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必要时办公室应当组织车辆、人员予以协助。信访人有暴力行为或暴力倾向的,法警队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九条 对于携带凶器、腐蚀品、爆炸品等危险品的信访人,负责接待的信访工作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其情绪,必要时法警队应当予以协助。在其情绪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人将其领回,情节严重的应当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信访事项,应当成立信访工作专案处理工作小组,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业务警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上访老户”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经过原终审法院复查驳回或上级法院复查、再审后继续多次上访的人员。 全院应当积极开展好上访老户的甄别、治理工作。 信访科应当根据上级法院信访通报情况,结合本院的日常接访情况甄别确定上访老户的名单,并逐案建立上访老户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访科对于被确定为“上访老户”的上访人员所涉及的案件,应当调齐全部卷宗材料及上访材料后,交信访复查合议庭参照审判程序进行听证。 信访复查合议庭应当听证完毕后三日内进行合议,研究上访老户所反映的问题,并在听证后十五日内制作书面复查报告,交院审判委员会甄别。 第二十三条 信访复查合议庭对本院审判委员会甄别确定的上访老户,应当在审判委员会甄别后十日内,采取集体接谈的方式向上访老户本人宣布审查结论,并对该结论做相应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全院对上访老户实行包案责任制,即原案件承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原案件承办庭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业务庭室对于转办的信访案件,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信访科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信访案件的归档工作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咨询法律、反映问题的信访案件只作记录,可以不归档;但反映问题后领导作了批示的信访案件应当按期归档; (二)上级法院和县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交办以及本院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结案后,信访科负责在每月月底前填报“信访统计报表”,将结案信息输入微机,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全院建立信访预警处理机制。 信访科和各业务庭室应当定期与不定期的对案件进行排查,排查出的信访案件要弄清争议的焦点、可能激化的因素、起主要作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解决问题的预案等。 第二十八条 全院建立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 信访科和各业务庭室对重大信访不安定隐患,应当本着主动、经常、预防的原则,不定期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主动报告政法、信访领导部门和上级法院。 第二十九条 全院建立信访通报制度。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每月的信访工作情况予以通报,重大信访事件应当不定期通报,确保信访信息畅通,正确处置信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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