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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的二手车被依法拖走,  买家起诉卖家索要购车款,法院这样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6日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朱某起诉被告张某返还购车款11万元及利息,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3万元。

  案情回顾:朱某和张某是同事关系,2018年,朱某计划购买机动车,张某利用自己的车源信息向朱某积极推荐车辆,朱某选中了一辆二手奥迪A3轿车,价款11万元。2018年5月19日,朱某将11万元车款交于张某,张某将8.6万元转给了闫某(案涉车辆质押权人),次日,张某从车辆质押权人闫某处将车开回交付给朱某,同时交付了借款人为支某(原车主)的《大洋投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不显示任何质押权人的空白格式合同)、逾期还款处置车辆《承诺书》及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等,自此朱某开始占有并使用该车。在使用过程中,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未进行过年检。整个车辆购买过程朱某只与张某进行沟通,与原登记车主支某、质押权人闫某均没有交流。

  2021年12月20日凌晨01时,涉案车辆被拖走,朱某与拖车人员电话联系得知上述车辆系被权利人拖走至安徽省合肥市。该车系原车主支某在银行透支贷款购买,于2018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合同由合肥某公司为支某提供了担保,案涉车辆系被担保方拖走。车辆被拖走后,朱某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被告,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未予立案。朱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购车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张某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张某在没有原登记车主支某明确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向朱某出售涉案抵押车辆是不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为规范的,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导致车辆被拖走的原因是因为抵押权的存在,张某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尽到全面调查并告知的义务,造成了可能影响朱某购买该车意愿走向的情形,张某对车辆被拖走给朱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朱某在购车时明知该车具有质押情形(虽然没有具体质押权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车过程中应当预见该车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风险,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价购买该车,应当认定系自担风险行为,对该车辆的损失也有很大的过错。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车辆已三年半有余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张某返还朱某车辆价款的30%即33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违背承诺不单单是触犯了道德底线,更是触碰了法律红线,终将为之付出不可逆转的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今社会,诚信建设在社会发展中凸显出愈发重要的作用,对个人的事业发展和生活质量都有深远影响,每个人都应当把遵守诚信作为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让诚信成为和谐美好生活的重要道德支撑和法治支撑。


  文字: 李明玉

       编辑:李明玉

       审核: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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