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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鲁1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贵杰、张怀霞、李洪达,案外人:山东信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金额:260236元,发放原因: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107005215号新东方名人苑1号商业楼维修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