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售卖假药案,同时,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袁某在某私营医院工作,2021年3月,其在某医药微信群里看到治疗糖尿病药丸的广告,号称“秘方药”,宣传效果非常好。袁某因和母亲均患糖尿病,便添加微信进行购买,其收到的“秘方药”皆为散装,无药品批号、厂址等。袁某服用后认为效果挺好,在明知该药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其仍推荐给亲友和其他病人。至2022年2月份,袁某通过微信支付、快递邮寄的方式共计购买60余斤“秘方药”,花费2万余元。其中,袁某将部分“秘方药”加价销售给周某、胡某、高某、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万余元。
2022年4月,一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购买的“秘方药”可能是假药,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涉案所谓“秘方药”添加多种药物成分,其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无法保障,系假药。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在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向法院预缴罚金,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袁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同时对社会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危险,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同时判决袁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袁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假药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更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大,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本案被告人袁某作为医疗工作者,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向他人销售假药,虽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但仍构成犯罪。
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中关于“秘方神药”的虚假宣传,“祖传秘方”“独家秘方”往往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来源不清、成分不明的三无产品,盲目服用不仅会耽误正规治疗,更有可能损害身体、危及生命健康。生病及时就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合理用药,才是祛除病症、守护健康的良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售卖假药案,同时,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袁某在某私营医院工作,2021年3月,其在某医药微信群里看到治疗糖尿病药丸的广告,号称“秘方药”,宣传效果非常好。袁某因和母亲均患糖尿病,便添加微信进行购买,其收到的“秘方药”皆为散装,无药品批号、厂址等。袁某服用后认为效果挺好,在明知该药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其仍推荐给亲友和其他病人。至2022年2月份,袁某通过微信支付、快递邮寄的方式共计购买60余斤“秘方药”,花费2万余元。其中,袁某将部分“秘方药”加价销售给周某、胡某、高某、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万余元。
2022年4月,一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购买的“秘方药”可能是假药,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涉案所谓“秘方药”添加多种药物成分,其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无法保障,系假药。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在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向法院预缴罚金,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袁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同时对社会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危险,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同时判决袁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袁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假药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更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大,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本案被告人袁某作为医疗工作者,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向他人销售假药,虽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但仍构成犯罪。
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中关于“秘方神药”的虚假宣传,“祖传秘方”“独家秘方”往往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来源不清、成分不明的三无产品,盲目服用不仅会耽误正规治疗,更有可能损害身体、危及生命健康。生病及时就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合理用药,才是祛除病症、守护健康的良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