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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未明确系偿还哪笔借款,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2024年03月22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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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但债务人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且未明确归还的是哪笔债务时,所偿还的款项应该属于哪一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磊与王艺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便向朋友刘涛借款。2021年1月,张磊与王艺向刘涛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利息按月度支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磊的朋友吴文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月,张磊与王艺再次向刘涛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事项均同之前借款一致,张磊的朋友李娜、李杰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到上述借款后,张磊与王艺向刘涛按时支付了相应借款利息。

  2023年2月,刘涛向张磊与王艺催要上述借款,张磊与王艺分别于2023年2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3年3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3年3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上述还款均未明确属于归还哪笔借款。此后张磊和王艺未再向刘涛偿还涉案借款,吴文、李娜、李杰亦未向刘涛偿还涉案债务,刘涛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娜、李杰主张张磊与王艺曾说其偿还的4万元系用于偿还2021年10月的10万元借款。刘涛对此不予认可,称张磊与王艺还款时未说明还款用于偿还哪笔借款,在其起诉后才说想用来偿还10万元的这一笔借款,刘涛对此并未同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磊、王艺偿还的本金4万元是用于偿还哪一笔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案中,张磊与王艺分两次向刘涛分别借款15万元、10万元,因其二人向刘涛偿还4万元本金时并未指定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考虑到2021年1月的15万元借款担保较少且负担较重,故该4万元应当用于偿还该笔15万元借款。

  法官说法

  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其给付抵充某宗或数宗债务的规则。《民法典》对于清偿抵充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顺序抵充三种规定,约定抵充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指定抵充则限定为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当此两项均不符合时,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即:1、已经到期的债务;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先到期的债务;如到期时间仍一致的,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案中,李娜、李杰主张张磊与王艺曾告知其二人偿还的涉案4万元本金系用于偿还李娜、李杰所担保的借款,但对此刘涛并没有认可其与张磊、王艺曾就还款顺序达成一致意见,张磊、王艺指定还款的时间亦非在还款时,不构成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的条件,故应按照法律规定顺序进行判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还款时未明确系偿还哪笔借款,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2024年03月22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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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但债务人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且未明确归还的是哪笔债务时,所偿还的款项应该属于哪一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磊与王艺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便向朋友刘涛借款。2021年1月,张磊与王艺向刘涛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利息按月度支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磊的朋友吴文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月,张磊与王艺再次向刘涛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事项均同之前借款一致,张磊的朋友李娜、李杰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到上述借款后,张磊与王艺向刘涛按时支付了相应借款利息。

  2023年2月,刘涛向张磊与王艺催要上述借款,张磊与王艺分别于2023年2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3年3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3年3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上述还款均未明确属于归还哪笔借款。此后张磊和王艺未再向刘涛偿还涉案借款,吴文、李娜、李杰亦未向刘涛偿还涉案债务,刘涛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娜、李杰主张张磊与王艺曾说其偿还的4万元系用于偿还2021年10月的10万元借款。刘涛对此不予认可,称张磊与王艺还款时未说明还款用于偿还哪笔借款,在其起诉后才说想用来偿还10万元的这一笔借款,刘涛对此并未同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磊、王艺偿还的本金4万元是用于偿还哪一笔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案中,张磊与王艺分两次向刘涛分别借款15万元、10万元,因其二人向刘涛偿还4万元本金时并未指定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考虑到2021年1月的15万元借款担保较少且负担较重,故该4万元应当用于偿还该笔15万元借款。

  法官说法

  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其给付抵充某宗或数宗债务的规则。《民法典》对于清偿抵充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顺序抵充三种规定,约定抵充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指定抵充则限定为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当此两项均不符合时,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即:1、已经到期的债务;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先到期的债务;如到期时间仍一致的,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案中,李娜、李杰主张张磊与王艺曾告知其二人偿还的涉案4万元本金系用于偿还李娜、李杰所担保的借款,但对此刘涛并没有认可其与张磊、王艺曾就还款顺序达成一致意见,张磊、王艺指定还款的时间亦非在还款时,不构成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的条件,故应按照法律规定顺序进行判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