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临沭县人民法院网站
 |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这么判……

2024年05月23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打印 分享到: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探望孩子,却遭到对方的阻挠,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来看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生育男孩小凡(系化名)。2022年,因感情不和,李某和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男孩小凡由母亲刘某抚养。

  因先前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产生较深矛盾,李某探望孩子的要求被刘某拒绝,李某遂将刘某诉至临沭法院。

  庭审中,李某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接走孩子,周日晚送至刘某处,另外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与孩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刘某表示对李某探望孩子愿意予以配合,但为减少李某探视给孩子带来的影响,探望时间应为每月月初或月底的周日探望孩子一次,必须由其在场陪同,且不同意李某留孩子过夜。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小凡的一方,享有探望小凡的权利,刘某负有协助义务。鉴于刘某明确表示愿意予以配合,但必须由其在场陪同,关于李某探望小凡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法院综合考虑子女正常生活、健康成长和教育需求情况,判决李某每月探望小凡两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探望时由刘某予以协助。

  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和频次系同时考虑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规律和保障探望权的实现,一审对于探望方式认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和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情并不因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达到继续抚养教育子女、陪伴子女成长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则应当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保障亲权实现的角度出发,根据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在不影响孩子生活规律的同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的实现。

  离婚夫妻之间纵有恩怨,但也应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重,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孩子对父母之爱的期盼,正确处理探望事宜,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新的伤害,让孩子充分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这么判……

2024年05月23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打印 分享到: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探望孩子,却遭到对方的阻挠,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来看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生育男孩小凡(系化名)。2022年,因感情不和,李某和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男孩小凡由母亲刘某抚养。

  因先前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产生较深矛盾,李某探望孩子的要求被刘某拒绝,李某遂将刘某诉至临沭法院。

  庭审中,李某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接走孩子,周日晚送至刘某处,另外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与孩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刘某表示对李某探望孩子愿意予以配合,但为减少李某探视给孩子带来的影响,探望时间应为每月月初或月底的周日探望孩子一次,必须由其在场陪同,且不同意李某留孩子过夜。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小凡的一方,享有探望小凡的权利,刘某负有协助义务。鉴于刘某明确表示愿意予以配合,但必须由其在场陪同,关于李某探望小凡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法院综合考虑子女正常生活、健康成长和教育需求情况,判决李某每月探望小凡两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探望时由刘某予以协助。

  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和频次系同时考虑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规律和保障探望权的实现,一审对于探望方式认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和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情并不因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达到继续抚养教育子女、陪伴子女成长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则应当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保障亲权实现的角度出发,根据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在不影响孩子生活规律的同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的实现。

  离婚夫妻之间纵有恩怨,但也应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重,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孩子对父母之爱的期盼,正确处理探望事宜,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新的伤害,让孩子充分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