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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后短暂同居,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2024年09月10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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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定亲后仅短暂共同生活,给付的彩礼是否还能要回?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朱某返还部分彩礼及黄金首饰。

  基本案情

  陈某和朱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 于2022年3月8日按照当地风俗定亲,陈某给付朱某彩礼10万元,并为朱某购买“三金”首饰。定亲后,陈某和朱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向朱某转账共计17114元,其中一笔金额为1314元,朱某向陈某转账共计13100元。

  同年9月,陈某和朱某因故解除婚约,但就返还彩礼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将朱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三金”首饰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朱某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但因故未登记结婚,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问题,朱某父母作为彩礼的共同接收人,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关于双方之间微信相互转账问题,其中金额为1000元以下小额转款及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应认定为双方为增进彼此感情而赠予对方的财物,互相不负返还义务;其他款项相互折抵后的部分2700元,应列入彩礼的范畴。

  综上所述,结合陈某和朱某定亲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于未能登记结婚的过错程度、本地风俗习惯、双方转账情况等因素,遂判决被告朱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陈某彩礼7万元,被告朱某返还原告陈某“三金”首饰(已当庭履行)。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子女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结合男女双方定亲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情况、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返还大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嫁观。

  法官在此提醒,爱情不是买卖,婚姻也不是交易,要正确看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观念,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定亲后短暂同居,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2024年09月10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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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定亲后仅短暂共同生活,给付的彩礼是否还能要回?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朱某返还部分彩礼及黄金首饰。

  基本案情

  陈某和朱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 于2022年3月8日按照当地风俗定亲,陈某给付朱某彩礼10万元,并为朱某购买“三金”首饰。定亲后,陈某和朱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向朱某转账共计17114元,其中一笔金额为1314元,朱某向陈某转账共计13100元。

  同年9月,陈某和朱某因故解除婚约,但就返还彩礼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将朱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三金”首饰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朱某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但因故未登记结婚,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问题,朱某父母作为彩礼的共同接收人,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关于双方之间微信相互转账问题,其中金额为1000元以下小额转款及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应认定为双方为增进彼此感情而赠予对方的财物,互相不负返还义务;其他款项相互折抵后的部分2700元,应列入彩礼的范畴。

  综上所述,结合陈某和朱某定亲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于未能登记结婚的过错程度、本地风俗习惯、双方转账情况等因素,遂判决被告朱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陈某彩礼7万元,被告朱某返还原告陈某“三金”首饰(已当庭履行)。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子女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结合男女双方定亲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情况、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返还大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嫁观。

  法官在此提醒,爱情不是买卖,婚姻也不是交易,要正确看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观念,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