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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时触高压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2023年07月19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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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在河道钓鱼时,鱼线触碰到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其亲属将供电公司、河道管理人、钓鱼同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触电身亡的责任需要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浩(系化名)与同村的朋友王伟(系化名)相约到本村东南河道钓鱼。王浩所在钓点有高压电线横穿河道,王浩在抛竿过程中,鱼线触碰到高压线,致使王浩触电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浩的父母以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存在过错、镇政府与村委会作为河道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王伟作为钓鱼同行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一百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案涉高压线所有权人为供电公司,事发河道由镇政府与村委共同管理,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开放式河道,周围为树木、田地、河滩等,到达事故地点需要走田地生产路,并需要穿过空地,交通不便。在距离事发地点一公里处拦河坝桥口设置有“水深危险 漫水禁行”“禁止钓鱼下网”的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王浩高压触电死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事故系王浩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高度危险侵权责任。同时,王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路下钓鱼存在的危险,但其仍然在高压线路下从事钓鱼活动,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供电公司未在事故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地点周围为树木、田地、河滩等非人口密集区,亦非人口、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区,供电公司没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镇政府、村委会作为河道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事发地点地处位置偏僻的开放式河道,其非供休闲垂钓的专门场所,亦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镇政府、村委会虽系案涉河道管理人,但未收取王浩在案涉河道钓鱼的相关费用,故镇政府、村委会不负有对王浩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且相关单位已在事发地点附近主干道设置了警示标志,能够起到明显警示作用。另外,王浩系高压触电身亡,并非在河道溺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立法精神,河道管理人的主要职责系强化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王浩的死亡与河道管理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镇政府、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王伟作为钓鱼同行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垂钓系一项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王伟与王浩同行钓鱼本身不存在过错。王浩置身于高压线下钓鱼非基于王伟要求或者强迫,王伟对王浩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王伟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对于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由供电公司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10%的比例予以赔偿,剩余90%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36.7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对于高压触电造成损害的规定,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浩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按照1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盛夏时节,垂钓、游泳、露营等户外活动热度攀升,但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作业、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排除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钓鱼时触高压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2023年07月19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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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在河道钓鱼时,鱼线触碰到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其亲属将供电公司、河道管理人、钓鱼同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触电身亡的责任需要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浩(系化名)与同村的朋友王伟(系化名)相约到本村东南河道钓鱼。王浩所在钓点有高压电线横穿河道,王浩在抛竿过程中,鱼线触碰到高压线,致使王浩触电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浩的父母以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存在过错、镇政府与村委会作为河道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王伟作为钓鱼同行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一百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案涉高压线所有权人为供电公司,事发河道由镇政府与村委共同管理,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开放式河道,周围为树木、田地、河滩等,到达事故地点需要走田地生产路,并需要穿过空地,交通不便。在距离事发地点一公里处拦河坝桥口设置有“水深危险 漫水禁行”“禁止钓鱼下网”的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王浩高压触电死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事故系王浩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高度危险侵权责任。同时,王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路下钓鱼存在的危险,但其仍然在高压线路下从事钓鱼活动,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供电公司未在事故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地点周围为树木、田地、河滩等非人口密集区,亦非人口、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区,供电公司没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镇政府、村委会作为河道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事发地点地处位置偏僻的开放式河道,其非供休闲垂钓的专门场所,亦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镇政府、村委会虽系案涉河道管理人,但未收取王浩在案涉河道钓鱼的相关费用,故镇政府、村委会不负有对王浩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且相关单位已在事发地点附近主干道设置了警示标志,能够起到明显警示作用。另外,王浩系高压触电身亡,并非在河道溺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立法精神,河道管理人的主要职责系强化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王浩的死亡与河道管理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镇政府、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王伟作为钓鱼同行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垂钓系一项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王伟与王浩同行钓鱼本身不存在过错。王浩置身于高压线下钓鱼非基于王伟要求或者强迫,王伟对王浩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王伟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对于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由供电公司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10%的比例予以赔偿,剩余90%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36.7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对于高压触电造成损害的规定,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浩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按照1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盛夏时节,垂钓、游泳、露营等户外活动热度攀升,但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作业、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排除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