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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法院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2024年05月21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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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临沭县人民法院为构建文明婚恋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推动文明乡风建设,现予以发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接收彩礼的父母负有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8年,邢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9日,邢某与陈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定亲仪式,邢某于当天给付陈某一方礼金66000元,购买项链、戒指等花费23862元。陈某一方给付邢某回礼8000元及衣服钱2000元。2022年8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关系,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邢某起诉请求陈某及其父母陈某某、孙某共同返还彩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双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应当返还。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及数额,综合考虑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时间、当地风俗习惯以及陈某怀孕流产等情形,在双方给付的财产相互折抵后,酌定陈某适当返还邢某礼金28000元及四金首饰一套。

  本案中,在邢某与陈某订立婚约过程中,陈某父母与陈某共同接收邢某给付的彩礼,陈某父母亦应当承担向邢某返还彩礼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根据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于单纯的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彩礼的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涉及男女双方家庭之间的利益。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习惯做法,而不应单纯将在婚约中接收彩礼一方限定为男女个人,实际接收彩礼一方的父母亦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并负有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

  案例二

  婚后短暂共同生活,离婚时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可酌情返还

  一、基本案情

  李某、孟某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4月27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孟某即离家出走。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孟某试图和好未果。婚前李某给付孟某彩礼136000元,孟某给付李某见面钱10000元。婚后未生育子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之间未尽相互扶助的义务,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彩礼,综合考虑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结婚时间较短,以及离婚的原因等事实,在扣除孟某给付的见面钱后,酌定孟某按60%予以返还。

  三、典型意义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高额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不应一以概之“不予返还”。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即意味着与给付彩礼方缔结婚姻的承诺。婚姻登记与否对当事人身份形象等,会有外在影响(已婚、未婚或离异等),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的时间,关涉内在实际利益的取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再到离婚时间极短,登记结婚后不久,孟某就离家出走,双方既未孕育子女,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也未形成一致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亦不存在明显过错,在给付彩礼的数额明显过高的情况下,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案例三

  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彩礼的返还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生育情况等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9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4月6日举行定亲仪式,张某经媒人给付王某“包手布”钱68000元,花费6470元购买金项链、金挂件,于2020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解除婚约。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但因故未登记结婚,考虑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结合双方对于未能登记结婚的过错程度、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13000元,项链及挂件折价款6470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给付方能够主张返还之前给付的彩礼。男女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甚至还共同生育、抚育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仅按上述规定审判案件,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可能会有悖一般人的公平观念。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费用,给付彩礼的目的实现程度较高,此时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或返还的数额过高,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本案判决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的约20%,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四

  闪定闪分,“天价”彩礼,法官调解促和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5日,吴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经短暂相处确定恋爱关系。5月10日,吴某为李某购买奢侈品包、手机、电脑、首饰等,并购买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于5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吴某给付李某彩礼166000元,改口费、礼金等59220元。李某回礼66000元及金貔貅一个,并给吴某转账28250元。2023年7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之意,数月后当事人及双方父母均同意解除婚约。

  二、调解结果

  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方自愿返还吴某彩礼礼金108500元及六金首饰、钻戒、项链、奢侈品包等,并愿意配合吴某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吴某亦愿意返还李某金貔貅一件。

  三、典型意义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彩礼数额无法衡量爱情的重量,本案彩礼可谓“天价”,但依然走到对簿公堂的境地。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容易使婚姻变成物质交换。希望大家能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更多地关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契合度,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

临沭法院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2024年05月21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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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临沭县人民法院为构建文明婚恋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推动文明乡风建设,现予以发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接收彩礼的父母负有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8年,邢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9日,邢某与陈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定亲仪式,邢某于当天给付陈某一方礼金66000元,购买项链、戒指等花费23862元。陈某一方给付邢某回礼8000元及衣服钱2000元。2022年8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关系,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邢某起诉请求陈某及其父母陈某某、孙某共同返还彩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双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应当返还。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及数额,综合考虑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时间、当地风俗习惯以及陈某怀孕流产等情形,在双方给付的财产相互折抵后,酌定陈某适当返还邢某礼金28000元及四金首饰一套。

  本案中,在邢某与陈某订立婚约过程中,陈某父母与陈某共同接收邢某给付的彩礼,陈某父母亦应当承担向邢某返还彩礼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根据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于单纯的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彩礼的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涉及男女双方家庭之间的利益。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习惯做法,而不应单纯将在婚约中接收彩礼一方限定为男女个人,实际接收彩礼一方的父母亦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并负有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

  案例二

  婚后短暂共同生活,离婚时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可酌情返还

  一、基本案情

  李某、孟某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4月27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孟某即离家出走。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孟某试图和好未果。婚前李某给付孟某彩礼136000元,孟某给付李某见面钱10000元。婚后未生育子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之间未尽相互扶助的义务,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彩礼,综合考虑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结婚时间较短,以及离婚的原因等事实,在扣除孟某给付的见面钱后,酌定孟某按60%予以返还。

  三、典型意义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高额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不应一以概之“不予返还”。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即意味着与给付彩礼方缔结婚姻的承诺。婚姻登记与否对当事人身份形象等,会有外在影响(已婚、未婚或离异等),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的时间,关涉内在实际利益的取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再到离婚时间极短,登记结婚后不久,孟某就离家出走,双方既未孕育子女,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也未形成一致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亦不存在明显过错,在给付彩礼的数额明显过高的情况下,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案例三

  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彩礼的返还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生育情况等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9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4月6日举行定亲仪式,张某经媒人给付王某“包手布”钱68000元,花费6470元购买金项链、金挂件,于2020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解除婚约。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根据当地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但因故未登记结婚,考虑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结合双方对于未能登记结婚的过错程度、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13000元,项链及挂件折价款6470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给付方能够主张返还之前给付的彩礼。男女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甚至还共同生育、抚育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仅按上述规定审判案件,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可能会有悖一般人的公平观念。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费用,给付彩礼的目的实现程度较高,此时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或返还的数额过高,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本案判决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的约20%,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四

  闪定闪分,“天价”彩礼,法官调解促和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5日,吴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经短暂相处确定恋爱关系。5月10日,吴某为李某购买奢侈品包、手机、电脑、首饰等,并购买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于5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吴某给付李某彩礼166000元,改口费、礼金等59220元。李某回礼66000元及金貔貅一个,并给吴某转账28250元。2023年7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之意,数月后当事人及双方父母均同意解除婚约。

  二、调解结果

  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方自愿返还吴某彩礼礼金108500元及六金首饰、钻戒、项链、奢侈品包等,并愿意配合吴某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吴某亦愿意返还李某金貔貅一件。

  三、典型意义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彩礼数额无法衡量爱情的重量,本案彩礼可谓“天价”,但依然走到对簿公堂的境地。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容易使婚姻变成物质交换。希望大家能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更多地关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契合度,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