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南阳某银行贷款490万元。在贷款到期前,因一名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办理续贷,至此贷款出现逾期。后南阳某银行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朱某的银行存款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积极协调双方进行调解,动员被告现将已经冻结的100余万元用于归还银行,下欠部分分期分批履行,一方面可以减少利息损失,一方面也显示了调解的诚意。该方案也得到了银行方面的认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已冻结资金解冻后能够用于归还银行,一时之间成为了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拦路虎。最终,办案人员采用解冻一账户,归还一笔借款的方式,历时一整天,在审理部门和保全部门密切配合下,依次解除了对账户的查封。已冻结资金全部归还至南阳某银行,对于下欠部分,双方协商分期分批履行。该案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市委、市政府提出,做好营商环境工作,要“对标对表、自我革命,全力以赴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本案中朱某名下涉及多家企业,冻结银行账户对其影响极大。快速的将已保全资金稳妥、安全的归还至金融机构,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一方面能够维护金融债权,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企业的利息损失和保全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墨守成规,案件必将进入执行程序,通过司法扣划才能使已冻结资金归还至银行。但这样一方面拉长了办理周期,另一方面会产生执行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南阳高新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打破固有模式,主动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本案的处理,是审判机关当好企业“金牌店小二”的生动体现。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某建公司承包南阳市某医院迁建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工程,与广水某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建公司将南阳市某医院迁建项目第一标段门诊医技综合楼土建、临建设施施工工程劳务分包给给广水某某公司。广水某某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无相应资质的个人鲁某某,被告鲁某某又将承包的门诊楼1-6层二次结构施工,砌砖、二构支模板、浇筑混凝土等劳务部分交由无资质的个人赵某某组织施工。赵某某施工完成后,仍有部分工程款未付,遂赵某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被告鲁某某将承包的南阳市某医院迁建项目第一标段门诊楼1-6层砌体工程二次结构施工及劳务分包给原告赵某某,原告赵某某组织工人垫资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鲁某某与原告赵某某进行结算,双方事实上形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鲁某某均为个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鲁某某及原告赵某某均无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但是原告赵某某依约完成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鲁某某陈述其仅支付部分工程款项,被告鲁某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的责任。
被告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违法分包是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其中包括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违法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合同无效处理,因其资金投入大、主体牵涉面广,不宜按照一般合同无效后进行返还或折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应予支持。”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但只要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就本案而言,广水某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鲁某某,鲁某某又将其转包给个人赵某某,其分包、转包行为均无效,但是赵某某完成施工后,双方经过结算,赵某某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鲁某某请求支付工程款。
执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被告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意急需周转向原告郭某借款本金60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被告一直未按期履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原告遂诉之法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郭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辆车,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得知车辆被查封后,立刻联系执行干警,表示被查封的车辆系该公司的体检车,车辆被查封影响了其公司的经营,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解封。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被执行人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先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33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分批偿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干警秉着善意执行的理念,不再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后顾之忧,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体检机构,为了不妨碍其正常运行,在查封过程中并未对该公司的主要车辆进行查封,只是查封了其他车辆,未给该公司正常运行造成不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对于涉企案件的执行,审慎适用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死扣”,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此案的执行是在依法保障胜诉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1日,原告赊店老酒公司对市场上存在的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赊店清青花白酒一箱,经原告赊店老酒公司鉴定人员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及当庭比对,被告销售的案涉“赊店清青花白酒”并非原告赊店老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属于假冒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故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告销售的案涉“赊店清青花白酒”使用与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且并非原告赊店老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属于假冒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综上,被告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赊店老酒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原告赊店老酒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3000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具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该注册标识的法律权利。商标属于企业的一张名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对我市辖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保障,对我市建设省副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中,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仅扰乱了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正品的销售网络,而且质量低劣的仿冒产品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打击了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法治手段保护了原告赊店老酒公司这一本土企业的发展环境。
金融借款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南阳某银行贷款490万元。在贷款到期前,因一名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办理续贷,至此贷款出现逾期。后南阳某银行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朱某的银行存款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积极协调双方进行调解,动员被告现将已经冻结的100余万元用于归还银行,下欠部分分期分批履行,一方面可以减少利息损失,一方面也显示了调解的诚意。该方案也得到了银行方面的认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已冻结资金解冻后能够用于归还银行,一时之间成为了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拦路虎。最终,办案人员采用解冻一账户,归还一笔借款的方式,历时一整天,在审理部门和保全部门密切配合下,依次解除了对账户的查封。已冻结资金全部归还至南阳某银行,对于下欠部分,双方协商分期分批履行。该案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市委、市政府提出,做好营商环境工作,要“对标对表、自我革命,全力以赴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本案中朱某名下涉及多家企业,冻结银行账户对其影响极大。快速的将已保全资金稳妥、安全的归还至金融机构,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一方面能够维护金融债权,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企业的利息损失和保全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墨守成规,案件必将进入执行程序,通过司法扣划才能使已冻结资金归还至银行。但这样一方面拉长了办理周期,另一方面会产生执行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南阳高新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打破固有模式,主动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本案的处理,是审判机关当好企业“金牌店小二”的生动体现。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某建公司承包南阳市某医院迁建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工程,与广水某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建公司将南阳市某医院迁建项目第一标段门诊医技综合楼土建、临建设施施工工程劳务分包给给广水某某公司。广水某某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无相应资质的个人鲁某某,被告鲁某某又将承包的门诊楼1-6层二次结构施工,砌砖、二构支模板、浇筑混凝土等劳务部分交由无资质的个人赵某某组织施工。赵某某施工完成后,仍有部分工程款未付,遂赵某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被告鲁某某将承包的南阳市某医院迁建项目第一标段门诊楼1-6层砌体工程二次结构施工及劳务分包给原告赵某某,原告赵某某组织工人垫资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鲁某某与原告赵某某进行结算,双方事实上形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鲁某某均为个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鲁某某及原告赵某某均无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但是原告赵某某依约完成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鲁某某陈述其仅支付部分工程款项,被告鲁某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的责任。
被告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违法分包是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其中包括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违法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合同无效处理,因其资金投入大、主体牵涉面广,不宜按照一般合同无效后进行返还或折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应予支持。”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但只要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就本案而言,广水某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鲁某某,鲁某某又将其转包给个人赵某某,其分包、转包行为均无效,但是赵某某完成施工后,双方经过结算,赵某某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鲁某某请求支付工程款。
执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被告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意急需周转向原告郭某借款本金60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被告一直未按期履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原告遂诉之法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郭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辆车,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得知车辆被查封后,立刻联系执行干警,表示被查封的车辆系该公司的体检车,车辆被查封影响了其公司的经营,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解封。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被执行人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先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33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分批偿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干警秉着善意执行的理念,不再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后顾之忧,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河南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体检机构,为了不妨碍其正常运行,在查封过程中并未对该公司的主要车辆进行查封,只是查封了其他车辆,未给该公司正常运行造成不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对于涉企案件的执行,审慎适用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死扣”,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此案的执行是在依法保障胜诉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1日,原告赊店老酒公司对市场上存在的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赊店清青花白酒一箱,经原告赊店老酒公司鉴定人员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及当庭比对,被告销售的案涉“赊店清青花白酒”并非原告赊店老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属于假冒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故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告销售的案涉“赊店清青花白酒”使用与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且并非原告赊店老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属于假冒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综上,被告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赊店老酒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原告赊店老酒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3000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具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该注册标识的法律权利。商标属于企业的一张名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对我市辖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保障,对我市建设省副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中,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仅扰乱了原告赊店老酒公司正品的销售网络,而且质量低劣的仿冒产品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打击了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法治手段保护了原告赊店老酒公司这一本土企业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