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临沭县人民法院网站
 |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诉讼指南

2022年07月22日
作者:立案庭
打印 分享到:

一 诉讼风险

1.如果起诉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不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改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4.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原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起诉,经审查没有法定事由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如果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不明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如果不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反诉,但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7.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共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9.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支付宝予以训试、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0.如果不提供原始证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纳。    11.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如果未按时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根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如果未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诚、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14.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超过该法定期间中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如果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包括娜些?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2、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财产类案件具体收费标准?(1)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报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额

1

不超过1万元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0.0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0.0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

0.005

41800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数×本级数的费率+本级增加数

(2)申请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数费率+本级增加数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额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500

2

1万元以下的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0.01

24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5

27400

6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0.001

67400

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使用该判决、裁定,井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3)申请保全费=保全标的额×本级数费率+本级增加数(最多5000)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额

1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0.01

20

3

超过10万元以上的

0.005

520

4、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钠: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4)、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5)、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上述情形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5、哪些情形可以交纳部分案件受理费?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6、哪些情形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査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来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案件.7.申请支付令需要交纳多少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8、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交纳多少费用?每件交纳100元。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需要交纳多少数用?每件交纳400元10、破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费用?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1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哪些费用需要当事人支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12、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鉴定费?诉讼中应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报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13、双方当事人如何负担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1)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白愿承担的除外。(2)按比例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4)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1)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有被执行人负担。(2)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3)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14、裁判结果出来后,人民法院需要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给当事人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还预交诉讼费用,应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申请人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应具体明确到支行)、银行账号或者银行卡卡号等。如指定非交款人为收款人的,应当出具代理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所提供的退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应由原缴款人签章。
三 司法救助

1.什么是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格权益,到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2.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只适用于自然人。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院减少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5.如何申请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却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四 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才去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5.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6.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特别提示:假如您的财产不幸被法院保全或先予执行,您该怎么对待?我们建议您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保全和先予执行并不等同于没收,最终结果还得由判决来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可以向作出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法院申请复议,若保全或先予执行确有错误,法院会立刻纠正,但复议期间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同样生效。如果您不合作,甚至暴力抗拒的话,您将会依法受到制裁,这样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只会添乱。

五 申请回避

1.什么叫回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比较密切、比较容易导致不公正处理案件的社会关系,比如老战友、老同学、好朋友或者是恩人、仇人关系等。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当正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3.回避人员包括哪些?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4.回避方式有几种?回避有两种方式:

(1)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主动提出退出本案的审理相关工作。(2)申请回避。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6.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对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六  开庭审理

1、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传票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传票,开庭传票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3)出庭。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宜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2、所有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3、法庭调査是如何进行的?(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4、法院辩论时如何进行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双方观点。(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双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例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画脚。5、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6、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9.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10、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11、当事人拒绝签字,开庭笔录是否还有效?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仍然有效。

七  司法确认

1.司法确认的含义司法确认的全称是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对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制作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机制。2.司法确认的优势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和谐。3.司法确认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4.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场,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与。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该协议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6.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司法确认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建立的。7.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司法确认的申请及办理期限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9.司法确认费用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八  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2.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是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是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问答

一、哪些债权请求权不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二、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三、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四、法院是否需要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没有释明义务。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一审中未提出,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六、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申请再审或在再审中抗辩?对此情况,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七、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八、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九、对撤销合同的请求能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撤销合同,应当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十、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合同被撒销,返还财产、贴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撒销之日起计算。十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二、无因管理人请求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结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十三、无因管理中,本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益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十五、那些人可以作为文书的签收人?(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的主体;(二)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本人,也可以是与其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十六、仅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是否引起其余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十七、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十八、哪些情况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作用?(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吋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十九、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组织提出权利请求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二十、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对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松时效从报案或者提出控告之日起中断。二十一、司法机关对权利人的报案或控告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权利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决定不立案、撒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十二、义务人的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指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二十三、引起连带债权中部分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是否有效?在连带债权关系中,引起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十四、引起连带债权中部分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效?在连带债权关系中,引起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十五、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范围及于哪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十六、债权转让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二十七、债务承担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如果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二十八、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兰)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二十九、保证人能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松时效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三十、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而承担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如何处理?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主张债务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三十一、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义务,又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三十二、该司法解释适用的时间范围?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9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施行前,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法院再审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十 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财产部分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出:从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持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4.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5.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6.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8.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支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裁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0.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11.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申请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12.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1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4.人民法院执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 妨害民事诉讼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贵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7.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8.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9.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十二 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贵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二、起诉的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关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及内容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2.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的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3.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4.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证明自诉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材料。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中的轻伤法医鉴定意见书。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5.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者职能机关的高级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6.送达地址确认书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四、自诉状祥式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刑罚程度、赔偿数额事实与理由: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结果、现状和据以证实的证据等。 此致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诉讼指南

2022年07月22日
作者:立案庭
打印 分享到:

一 诉讼风险

1.如果起诉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不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改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4.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原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起诉,经审查没有法定事由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如果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不明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如果不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反诉,但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7.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共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9.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支付宝予以训试、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0.如果不提供原始证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纳。    11.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如果未按时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根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如果未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诚、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14.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超过该法定期间中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如果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包括娜些?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2、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财产类案件具体收费标准?(1)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报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额

1

不超过1万元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0.0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0.0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

0.005

41800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数×本级数的费率+本级增加数

(2)申请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数费率+本级增加数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额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500

2

1万元以下的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0.01

24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5

27400

6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0.001

67400

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使用该判决、裁定,井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3)申请保全费=保全标的额×本级数费率+本级增加数(最多5000)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额

1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0.01

20

3

超过10万元以上的

0.005

520

4、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钠: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4)、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5)、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上述情形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5、哪些情形可以交纳部分案件受理费?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6、哪些情形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査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来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案件.7.申请支付令需要交纳多少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8、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交纳多少费用?每件交纳100元。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需要交纳多少数用?每件交纳400元10、破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费用?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1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哪些费用需要当事人支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12、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鉴定费?诉讼中应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报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13、双方当事人如何负担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1)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白愿承担的除外。(2)按比例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4)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1)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有被执行人负担。(2)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3)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14、裁判结果出来后,人民法院需要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给当事人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还预交诉讼费用,应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申请人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应具体明确到支行)、银行账号或者银行卡卡号等。如指定非交款人为收款人的,应当出具代理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所提供的退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应由原缴款人签章。
三 司法救助

1.什么是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格权益,到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2.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只适用于自然人。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院减少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5.如何申请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却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四 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才去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5.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6.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特别提示:假如您的财产不幸被法院保全或先予执行,您该怎么对待?我们建议您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保全和先予执行并不等同于没收,最终结果还得由判决来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可以向作出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法院申请复议,若保全或先予执行确有错误,法院会立刻纠正,但复议期间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同样生效。如果您不合作,甚至暴力抗拒的话,您将会依法受到制裁,这样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只会添乱。

五 申请回避

1.什么叫回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比较密切、比较容易导致不公正处理案件的社会关系,比如老战友、老同学、好朋友或者是恩人、仇人关系等。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当正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3.回避人员包括哪些?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4.回避方式有几种?回避有两种方式:

(1)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主动提出退出本案的审理相关工作。(2)申请回避。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6.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对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六  开庭审理

1、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传票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传票,开庭传票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3)出庭。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宜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2、所有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3、法庭调査是如何进行的?(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4、法院辩论时如何进行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双方观点。(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双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例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画脚。5、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6、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9.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10、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11、当事人拒绝签字,开庭笔录是否还有效?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仍然有效。

七  司法确认

1.司法确认的含义司法确认的全称是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对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制作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机制。2.司法确认的优势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和谐。3.司法确认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4.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场,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与。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该协议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6.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司法确认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建立的。7.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司法确认的申请及办理期限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9.司法确认费用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八  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2.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是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是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问答

一、哪些债权请求权不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二、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三、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四、法院是否需要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没有释明义务。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一审中未提出,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六、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申请再审或在再审中抗辩?对此情况,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七、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八、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九、对撤销合同的请求能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撤销合同,应当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十、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合同被撒销,返还财产、贴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撒销之日起计算。十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二、无因管理人请求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结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十三、无因管理中,本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益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十五、那些人可以作为文书的签收人?(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的主体;(二)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本人,也可以是与其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十六、仅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是否引起其余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十七、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十八、哪些情况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作用?(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吋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十九、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组织提出权利请求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二十、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对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松时效从报案或者提出控告之日起中断。二十一、司法机关对权利人的报案或控告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权利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决定不立案、撒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十二、义务人的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指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二十三、引起连带债权中部分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是否有效?在连带债权关系中,引起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十四、引起连带债权中部分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效?在连带债权关系中,引起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十五、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范围及于哪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十六、债权转让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二十七、债务承担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如果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二十八、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兰)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二十九、保证人能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松时效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三十、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而承担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如何处理?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主张债务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三十一、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义务,又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三十二、该司法解释适用的时间范围?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9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施行前,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法院再审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十 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财产部分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出:从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持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4.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5.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6.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8.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支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裁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0.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11.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申请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12.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1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4.人民法院执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 妨害民事诉讼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贵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7.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8.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9.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十二 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贵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二、起诉的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关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及内容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2.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的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3.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4.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证明自诉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材料。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中的轻伤法医鉴定意见书。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5.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者职能机关的高级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6.送达地址确认书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四、自诉状祥式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刑罚程度、赔偿数额事实与理由: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结果、现状和据以证实的证据等。 此致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