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贵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关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及内容
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2.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的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3.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4.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
包括:证明自诉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材料。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
后果。例如:故意伤害中的轻伤法医鉴定意见书。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
5.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者职能机关的高级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
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6.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四、自诉状祥式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刑罚程度、赔偿数额
事实与理由: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结果、现状和据以证实的证据等。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附:本自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
年 月 日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贵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关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及内容
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2.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的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3.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4.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
包括:证明自诉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材料。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
后果。例如:故意伤害中的轻伤法医鉴定意见书。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
5.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者职能机关的高级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
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6.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四、自诉状祥式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刑罚程度、赔偿数额
事实与理由: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结果、现状和据以证实的证据等。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附:本自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