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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审执协同促进实质解纷

2024年05月22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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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法官,感谢你和吴法官的调解,我们决定解除合同……”在临沭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吴文明和执行法官宋仕超共同参与调解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第二天便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让陷入“僵局”的案件,在“审执协同”中被成功化解。

  握手,纠纷双方自愿调解

  为合作建设光伏电站,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屋顶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租赁王某房屋的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设备,王某依合同需对某公司提供协助。

  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并未依约协助公司将电站并入电网,致公司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未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协商无果后,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屋顶租赁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审判阶段,经承办法官吴文明调解,双方的关系缓和,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王某协助该公司在2024年前将光伏电站并入电网。

  棘手,立案执行陷僵局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却因故“爽约”,未履行协助并网的义务,公司遂以王某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宋仕超拟定了本案的执行思路: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可以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实现并网。

  然而,调解过程中,公司提出的一份申请,打乱了执行法官原本的执行思路——“补签电子合同、开通某平台权限”,公司申请一并执行以上事项,这与执行立案时的申请并不一致,也超出了调解书的范围。

  但收到申请后,执行法官并未立即予以否定,而是通过深入交流,详细了解“申请”背后的原因。原来,王某在诉讼中表示愿意协助公司并网后,双方仅将协助并网纳入调解协议,并未将补签电子合同、开通某平台权限这两项进行书面约定。

  “双方当时说好的,没想到对方会言而无信”,公司代理人有些无奈,双方对并网之外的事项仅做了口头约定。

  “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口头约定并不能成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执行法官分析本案陷入“僵局”的症结所在。

  携手, 审执协同促和解

  “如果仅处理并网事项,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同目的,也不能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纠纷”,于是执行法官将执行方案调整为“执行和解”,打算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已经签了合同为什么还要签,合同没说要开通权限,万一给我办了贷款怎么办”,王某对公司提出的申请抱有疑虑,表示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

  为寻求更好的解纷思路,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与审判法官作了深入沟通,并就赔偿数额、调解重点等方面交流了自己的想法。

  “双方有解除合同意愿,但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能否通过另诉解决?”

  “合同中约定的并网流程有哪些?”

  ……

  “虽然双方在执行中都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但另行起诉解除合同很可能会因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如果以申请不符合要求终结执行,难免衍生新的案件……并网的具体流程可以到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吴文明对本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经过讨论,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决定变“被动”为“主动”,协同参与执行和解工作。

  “一个方案是继续履行合同,另一个方案是解除合同”,审判法官发挥熟悉案情、善于调解的优势,向双方当事人进一步释法明理,引导双方选择符合实际情形的和解方案。

  在原有调解基础上,两位法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合同,王某依约配合公司将光伏设备从屋顶拆除,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本案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而执结,双方纠纷至此也实质性化解。

1+1>2,审执协同促进实质解纷

2024年05月22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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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法官,感谢你和吴法官的调解,我们决定解除合同……”在临沭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吴文明和执行法官宋仕超共同参与调解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第二天便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让陷入“僵局”的案件,在“审执协同”中被成功化解。

  握手,纠纷双方自愿调解

  为合作建设光伏电站,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屋顶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租赁王某房屋的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设备,王某依合同需对某公司提供协助。

  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并未依约协助公司将电站并入电网,致公司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未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协商无果后,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屋顶租赁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审判阶段,经承办法官吴文明调解,双方的关系缓和,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王某协助该公司在2024年前将光伏电站并入电网。

  棘手,立案执行陷僵局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却因故“爽约”,未履行协助并网的义务,公司遂以王某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宋仕超拟定了本案的执行思路: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可以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实现并网。

  然而,调解过程中,公司提出的一份申请,打乱了执行法官原本的执行思路——“补签电子合同、开通某平台权限”,公司申请一并执行以上事项,这与执行立案时的申请并不一致,也超出了调解书的范围。

  但收到申请后,执行法官并未立即予以否定,而是通过深入交流,详细了解“申请”背后的原因。原来,王某在诉讼中表示愿意协助公司并网后,双方仅将协助并网纳入调解协议,并未将补签电子合同、开通某平台权限这两项进行书面约定。

  “双方当时说好的,没想到对方会言而无信”,公司代理人有些无奈,双方对并网之外的事项仅做了口头约定。

  “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口头约定并不能成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执行法官分析本案陷入“僵局”的症结所在。

  携手, 审执协同促和解

  “如果仅处理并网事项,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同目的,也不能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纠纷”,于是执行法官将执行方案调整为“执行和解”,打算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已经签了合同为什么还要签,合同没说要开通权限,万一给我办了贷款怎么办”,王某对公司提出的申请抱有疑虑,表示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

  为寻求更好的解纷思路,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与审判法官作了深入沟通,并就赔偿数额、调解重点等方面交流了自己的想法。

  “双方有解除合同意愿,但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能否通过另诉解决?”

  “合同中约定的并网流程有哪些?”

  ……

  “虽然双方在执行中都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但另行起诉解除合同很可能会因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如果以申请不符合要求终结执行,难免衍生新的案件……并网的具体流程可以到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吴文明对本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经过讨论,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决定变“被动”为“主动”,协同参与执行和解工作。

  “一个方案是继续履行合同,另一个方案是解除合同”,审判法官发挥熟悉案情、善于调解的优势,向双方当事人进一步释法明理,引导双方选择符合实际情形的和解方案。

  在原有调解基础上,两位法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合同,王某依约配合公司将光伏设备从屋顶拆除,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本案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而执结,双方纠纷至此也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