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通 知
各镇街、党(工)委、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支持人民法院201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要看到,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大意义的认识,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支持人民法院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一)加强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
(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执行协助工作
督促驻沭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对被执行人存款的网络和传统查询、冻结、扣划功能。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临沭县银监办、驻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工作,逐步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的网络查询和冻结。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与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在婚姻、工商登记、税务、公积金管理等信息的对接。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实施对被执行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对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实行任职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预备党员审批、转正以及党员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荣誉和授信限制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工商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临沭县银监分局)
(五)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旅游局)
(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七)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准入资格限制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八)加大对拒执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
政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坚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对涉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批捕和审查起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因当及时审查受理。
(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九)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进一步加强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县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我县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保障。两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和远程指挥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法院执行车辆、通讯等装备保障,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的监督作用,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强化社会舆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要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正确对待和防范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为推进诚信临沭、法治临沭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共临沭县委办公室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通 知
各镇街、党(工)委、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支持人民法院201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要看到,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大意义的认识,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支持人民法院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一)加强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
(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执行协助工作
督促驻沭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对被执行人存款的网络和传统查询、冻结、扣划功能。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临沭县银监办、驻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工作,逐步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的网络查询和冻结。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与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在婚姻、工商登记、税务、公积金管理等信息的对接。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实施对被执行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对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实行任职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预备党员审批、转正以及党员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荣誉和授信限制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工商局、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临沭县银监分局)
(五)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旅游局)
(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七)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准入资格限制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八)加大对拒执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
政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坚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对涉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批捕和审查起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因当及时审查受理。
(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九)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进一步加强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县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我县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保障。两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和远程指挥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法院执行车辆、通讯等装备保障,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的监督作用,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强化社会舆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要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正确对待和防范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为推进诚信临沭、法治临沭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共临沭县委办公室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