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芦某诉珠海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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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25日 | ||
——如何通过司法建议实现行政诉讼双重目的 案件提要 解决行政争议与监督行政执法,都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实现这双重目的,应贯彻合法性原则;司法建议作为柔性司法审查手段,在实现双重目的方面富有潜力,值得灵活运用。 争议焦点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据此拒绝撤销无效婚姻登记的,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司法审查? 基本案情 图片 原告贺某、芦某于2002年1月31日在青岛登记结婚并领证;2004年10月15日,又到珠海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证。原告贺某、芦某称,贺某在办理获取澳门居民身份时,需结婚证件,但找不到结婚证,遂去被告处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在贺某、芦某申办离婚手续时,通过联网查询,发现二原告有两次婚姻登记,遂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其后,原告请求某区民政局撤销第二次婚姻登记,而被告以撤销无依据为由拒绝,并建议诉至法院。二原告遂诉至珠海中院,请求撤销第二次婚姻登记。 庭审中,二原告经批评教育后,坦承过错并愿具结悔过;而被告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3条规定,强调依申请撤销有违规章。法院认为,被诉第二次婚姻登记,系当事人欺骗而重复登记,应予撤销,并决定先行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力求化解行政争议。之后,法官立即与被告负责人沟通,告知如不按司法建议依职权撤销,法院将判决被告败诉,即判决撤销被诉第二次婚姻登记。 裁判结果 珠海中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被告在二原告向其具结悔过后依职权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被告在收到司法建议后,依职权将被诉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并及时回复法院。随即,二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珠海法院遂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澳案件,经协调最终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属于“小案”,但涉及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执法”立法目的协同、合法性审查和规章如何参照等大问题。监督行政执法,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职能;而解决行政争议,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立法目的。据此,行政审判应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力求官民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二原告弄虚作假致使重复婚姻登记,法官在庭审中予以批评教育,旨在维护诚信友善的主流价值。两原告第二次婚姻登记因重复登记而无效,被告应当依申请撤销但拒绝撤销,该消极行为,与服务行政理念不符,通过庭后及时发出的司法建议得以纠正。所以说,本案以扼要而又快捷的协调方式结案,首先避免了直接审查案涉规章合法性的敏感与疑难,而且实现“官了民了”诉讼目标,既维护了正常的婚姻秩序,还通过司法审查促使被告提升了执法水平。 对话法官 小编 本案中,行政机关强调适用案涉规章,请从司法审查角度简要评述规章适用与第二次婚姻登记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所谓“参照”,是指案涉规章并非当然适用,而应结合案情作出判断。《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属于规章,其第53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该规定关于不予受理的条件过窄,并非当然适用于本案。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系当事人欺骗而重复登记,明显缺乏存在的基础,依法依理均应撤销。 法官 小编 本案通过司法建议促成撤诉,那么,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通过司法建议实现“官了民了”? 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而言,人民法院负有监督行政执法亦即司法审查的职责。司法建议,基于司法审查而出,是柔性司法审查,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的边界大有作为。欲实现“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执法”双重目的,必须紧紧依托法律所赋予监督职责,就案释法,就案护法。本案中,合议庭首先对规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3条规定予以分析,认为该规则过窄,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进而认定被告负有依职权撤销被诉婚姻登记的职责。据此,法官立即与被告负责人沟通,告知如不按司法建议依职权撤销,法院将判决被告败诉,即判决撤销被诉第二次婚姻登记。这种以合法性审查为内核、以判决方式为后盾、以被告有限选择为指引的协调方式,是司法建议能实现“官了民了”的内在逻辑。 法官 小编 本案在审理中即发出司法建议,请谈谈如何把握司法建议发出的时机? 通常,司法建议在结案时或结案后发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突破常规,在审理中即可发出。这里的“必要时”,是指经审理发现行政争议症结所在,可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实质争议解决之情形。本案中,合议庭发现争议实质在于,被告片面强调依职权撤销被诉婚姻登记无法律依据,涉嫌机械执法,因而引发本案。于是,法官突破司法建议发出的常规,在审理中即发出司法建议。当然,司法建议无论何时发出,都以事先与行政机关作必要沟通为宜。如此,才能确保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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