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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九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7日

攀枝花市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诉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卿某美工伤认定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享有权利保障

【基本案情】

卿某美,1966年6月7日出生,家住四川省米易县得石镇,曾在攀枝花市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公司)上班。元宝山公司为卿某美购买了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2015年为卿某美购买了8个月的养老保险。截止2019年10月12日,卿某美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元宝山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卿某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卿某美从事食堂岗位工作。

2018年9月11日,卿某美下班后搭乘同事谢某驾驶的电动车,从元宝山公司沿四川省米易县得石镇方向行驶时,发生车辆侧翻造成卿某美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12日,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电动车驾驶人谢某负全部责任,卿某美无责任。

2019年8月20日,卿某美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0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攀人社字〔2019〕E081号《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元宝山公司认为2018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卿某美已经年满52周岁,无法购买社会保险,其与卿某美之间实际上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卿某美遭遇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

【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元宝山公司在明知卿某美年满50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且卿某美自2010年入职,至事发时均在元宝山公司工作,但该期间卿某美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市人社局认定卿某美受到事故伤害符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元宝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元宝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对用人单位是否与务工农民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未作界定,故本案中,元宝山公司与卿某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影响对卿某美的工伤认定。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中受伤救济制度混乱,规定不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将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其次,《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上位法,在两者规定有明显冲突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元宝山公司以其与卿某美之间实际上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最高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的相关答复、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人社部的意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可否适用工伤救济的规定不一,本案从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角度认定工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且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以及人类寿命的增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重返劳动岗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故以年龄作为劳动权利行使的终止标准于情于理不合,对二次就业的劳动群体进行工伤认定,有利于对这类人群的保护。此外,商业保险保障水平相比社会保险更具弹性。以本案为契机,可提醒广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选择二次就业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转嫁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用工风险,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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