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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一批)4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杨某甲、杨某乙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涌洞乡川河村大阪场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俊系孤寡老人,原系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涌洞乡川河村大阪场组(以下简称大阪场组)村民,无子女,杨某甲、杨某乙系杨某俊侄子,系大阪场组村民。2018年5月21日,因杨某俊年岁大,无人照顾。经大阪场组(原上寨组)组员会议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相互轮流赡养杨某俊,杨某俊老人的所有财产(包括田土、荒山及房产等)由杨某甲和杨某乙两人共同享受等。该协议落款处有见证人的签字和捺印,有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涌洞乡川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及村主任、村文书等人的签字。后杨某甲、杨某乙伺候杨某俊直至其于2018年去世,并办理了杨某俊丧葬等全部相关事宜。原属于杨某俊的7.198亩承包地因秀山川河盖旅游区开发建设项目被第三人秀山县华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用,补偿款均已发放至杨某俊名下,土地补偿款278218.6元。因大阪场组村民不同意将该占地补偿款分配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承包地补偿款归其享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杨某乙与大阪场组及第三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关于涉案田土部分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并生效。杨某甲、杨某乙在村委会的参与和部分村民的见证下,按照约定履行了对杨某俊生养死葬的义务。杨某俊死亡后,杨某甲、杨某乙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安葬杨某俊老人的义务,表明杨某俊与杨某甲、杨某乙形成事实上的遗赠抚养关系,故杨某俊名下承包地补偿款应由杨某甲、杨某乙享有。遂判决大阪场组杨某俊名下承包地补偿款278218.6元由杨某甲、杨某乙享有。

  宣判后,大阪场组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杨某甲、杨某乙在村委会参与和部分村民见证下,按照约定履行了对杨某俊生养死葬的义务,既体现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符合法律关于非直系亲属之间达成的以养老为目的的赡养协议的规定。法院裁判明确尽赡养义务人可享有孤寡老人征地补偿款,有利于鼓励社会中涌现出的赡养老人行为,对在全社会中塑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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