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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搭盖隔热防水层 积雪滑落砸塌门面伤人——潘某某诉高某某、黄某某物件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2日

  案号:一审(2019)鄂0683民初1987号,二审(2019)鄂06民终3899号;案由:物件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要点

  楼房顶层居住人高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顶层机瓦上蒙盖铁皮用于隔热防水,事发前天气异常突降大雪,积雪堆积至隔热防水的铁皮棚上。天气转晴后积雪融化,滑落至楼下市场租赁门面棚上,将棚内经营人员潘祥奇砸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潘某某系因高某某房顶积雪滑落砸塌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造成的,高某某建造铁皮防水隔热层时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预见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房顶积雪滑落砸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不够牢固,在雨雪天气中同样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负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高某某、黄某某对潘某某的损害承担同等责任。高某某、黄某某提起上诉后,二审认定屋顶积雪虽系自然原因造成,但事故发生与高某某违规加盖铁皮棚、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不牢固均有直接的原因,应当承担高某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构筑物隐患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高某某的住房系购买黄某某所建的位于枣阳市某市场院内四层楼房中的第四层顶楼,因年久漏水,高某某便在原有机瓦隔热层之上用铁皮另行加盖隔热层。黄某某在一楼有多间门面,其在门面房屋外用钢结构及铁皮出檐搭建铁棚,扩大使用面积用以出租。潘某某租赁高某某房屋正下面的一间门面经营水果销售生意。2018年初,枣阳城区普降大雪,高晓云的房顶及门面铁棚均堆积有较厚的积雪。2018年1月8日下午3时许,因天气晴朗,气温升高,高某某的房顶积雪融化滑落至潘某某租赁门面,导致门面棚倒塌砸伤了在内经营的潘某某,经鉴定潘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存在分歧,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鄂068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一、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潘某某损失66950.52元;二、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潘某某损失66950.52元;三、驳回潘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高某某、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鄂06民终38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依照法律规定,不论是城市商品房,还是农村自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当预见房屋顶层坠物可能对楼下人员及物资造成的风险,从而规范管理,合理使用,避免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认为积雪融化系自然原因造成,与高晓云、黄先银没有侵权因果关系,但自然原因虽客观存在,是能够通过人为的防范加以避免。

  本案事发原因清楚,积雪坠落的屋顶系尖型两面存在坡度,楼房顶层所有人高晓云自行加盖屋顶铁皮时,应当保证使用期间的安全性,避免由此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虽有积雪堆积在铁皮屋顶,但应预留天沟等部位保证积雪的消融及避免积雪的轻易坠落,但高晓云不仅未预见自建铁皮屋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故高晓云因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对其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先银虽按照水果大市场的要求在其出租的门面搭建出檐棚,但搭建门面棚过程中就应当预先考虑到钢构棚承受坠落物的承重能力,并防范因门面棚不牢固所造成各种风险,由于黄先银搭建的出檐铁棚不够牢固,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样存在安全隐患,以致于造成事故后果,因其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综合案情判决高晓云、黄先银对潘祥奇承担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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