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不明坠落物损害之“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杨某某等3人诉胡某等7人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6日

  案号:(2011)监民初字第330号;案由: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要点

  高层房屋楼顶搁置的水泥瓦,因房屋使用人在雇人维修移动太阳能热水器时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本案中,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本案被告均系有可能加害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可以排除是“有可能加害的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即到底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由侵权人承担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还是适用该发第八十七条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因此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应由其他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可能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1、赵某某系死者杨某某之父母,廖某系杨某某之女。(杨某某与丈夫廖某某于2009年11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位于监利县容城镇某街的七层楼房系刘某某修建,建成后,屋顶上面残留的建筑垃圾未清理干净,留有很多砖头瓦块。刘某某将该房屋一、二楼留给自己的女儿居住,三至七楼的房屋分别出售给胡某、陈某某、瞿某、周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等人。胡某、陈某某、瞿某分别在屋顶上面装有太阳能热水器,并用瓦块压在热水器的水管上面用以加固。李某、徐某某、刘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维修店。2011年7月份左右,徐某某为胡某维修太阳能热水器时将水管上面(胡某热水器的水管与陈某某热水器的水管靠在一起,瓦压住两根水管)的瓦移动了一下。2011年10月7日下午,杨某某在该房屋东边的巷子里接电话时,被屋顶上面坠落的瓦块砸伤,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10日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基本能够确定系屋顶坠落的瓦块将杨某某砸伤致死。但是,不能确定瓦块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维护人员。杨某某受伤后花抢救费16923元、应计算死亡赔偿金321160元、丧葬费14046元、精神抚慰金可以计算3万元,以上共计382129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1)监民初字第330号判决:由被告房屋使用人胡某、陈某某、瞿某,房屋所有人刘某某分别按原告损失的10%(即38212.9元)承担补偿责任,由太阳能热水器维修承揽人徐某某、李某、刘某按原告损失的10%(即38212.9元)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中房屋楼顶瓦片坠落致一人死亡,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证据,同时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尽量准确查找可能侵权人,排除非侵权人,按不明坠落物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进行裁判,合理分配责任,有效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典型意义在于,案件的审判组织在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所有权明确、使用人明确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侵权赔偿责任,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认建筑物上搁置物的使用人在雇人维修太阳能热水器过程中,移动该搁置物导致具体侵权人无法查清的事实,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从而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依法裁判“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本身就对其周边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在享有相应利益的同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他们不仅要积极地维护、保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还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自己的邻居、雇用的维修人员等尽到相应义务。因“可能加害人”依法需承担相应补偿责任,这也能有效督促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和维护人员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损害的发生,他们完全可以及时清除屋顶的建筑垃圾等杂物,安装和维修相关设施设备时避免安全隐患,也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对建筑物实施监控,阻遏并及时发现高空坠物的具体侵权人,从而避免发生损害和承担责任。

关闭

版权所有: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157号 电话:0539-8268087 邮编:27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