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原告鞠婧祎与被告云和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9日

  入选理由

  歌手、演员作为明星为大众所熟知,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特定个人的识别度,其姓名、肖像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而肖像作为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并且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经营者将明星的姓名、肖像用于制作商品并利用明星效应进行销售获利,该种未经明星本人许可的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应予避免。

  案例索引

  (2020)浙11民初161号

  基本案情

  原告鞠婧祎是歌手、演员,曾荣获第24届东方风云榜音乐盛典年度最佳艺人飞跃奖等荣誉,主演《九州天空城》《芸汐传》等影视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被告云和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甚至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天猫商城开设的店铺中销售的抱枕等商品上及商品介绍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姓名对商品进行宣传。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及不成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3000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作为天猫商城平台上商铺的经营者,未经原告的同意私自将原告的肖像、姓名印制在其抱枕等商品上,并在商品介绍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

  原告鞠婧祎作为歌手、演员,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特定个人的识别度,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姓名,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本案经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款原告经济损失。

关闭

版权所有: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157号 电话:0539-8268087 邮编:27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