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案例带你了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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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2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贪念起 失自由悔莫及 2017年5月20日21时至21日2时许,在密云水库九松山水域,齐某伙同王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升压器、电抄子等禁用工具,共计捕得鲤鱼、鲫鱼、草鱼29.7千克,价值人民币857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案扣押作案工具全部没收。 水库电鱼谋小利 自食恶果徒伤悲 2018年4月25日18时许,在密云水库内湖白草洼水域,王某伙同祝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升压器、电抄子等禁用工具,共计捕得水库鱼7.45千克,价值人民币192元。 经法院依法审理,王某、祝某两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在案扣押作案工具全部没收。 六条鲫鱼重半斤 二人获刑悔终生 2021年4月9日13时许,在密云区潮汇桥东侧500米潮河河道内,刘某伙同杨某使用电瓶、升压器、电抄子等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计捕得鲫鱼6条,总质量0.25千克价值人民币3.50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案扣押作案工具全部没收。 三人结伙电鱼 一同落入法网 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任某、郑某、张某在石城镇张家坟村村西白河河道处,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电鱼工具捕鱼,捕得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6.25千克,价值人民币930元。 经法院依法审理,任某、郑某、张某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密云水库作为首都生态涵养区,是首都人民饮用水的重要源头,需要大家共同守护。上述因非法捕捞获罪案例提示大家,要依照相关规定,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进行合法捕捞,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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