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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车撞人逃逸拒不赔偿 法院判决担全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5日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邹某26 527.91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在南昌市洪城路一路口处,胡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因超车与邹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挂,造成邹某倒地受伤及车损,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2021年5月19日,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邹某于受伤当日到医院治疗,诊断为:牙折裂、阻生牙、面部裂伤及髁突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1815.31元。后邹某花费门诊费、检查费、植牙费用、手机修理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412.6元。因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因素,并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依法核定为医疗费共计25 067.91元、电动车修理费260元、手机修理费90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150元。综上,原告邹某的损失共计26 527.91元,依法应由被告胡某承担。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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