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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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3日 | ||
诉调对接工作规则
一.诉讼引导。 对未经调解员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的纠纷,指导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并介绍其由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持调解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协议审查。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其效力,调解协议有效的,应确定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三.司法确认。 调解员达成的有延期履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同时到法院确认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即收即结的方式立案,依法审查确认效力,并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四.委托调解。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五.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专业性强的民商事案件时,可邀请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使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得到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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