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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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5日 | ||
为规范执行财物管理,经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局过付款和扣押物品管理,成立执行局财物室,负责执行局所有财和物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款发放审核制度,负责执行款发放人员,凭承办人开具的付款通知书,开具付款凭证,承办人持付款凭证找庭长审核把关,庭长审核签字后,执行款发放人员再与承办人账户内对应案件应付执行款核对,核对无误后才方付款,做到层层把关,杜绝错付等问题。 三、严格执行一案一财号制度,承办法官对执行回的执行款,及时存入虚拟账号, 及时认领,每案件所对应的执行款要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才开具付款通知单,因承办人不按流程操作或工作不细致出现错付等行为,承办人负全责。 四、建立扣划案款信息通知制度,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结算,双方不到庭结算,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发放,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申请人不到庭的,将执行款直接打入其立案时提供的帐户。 五、扣押物品统一管理,扣押至法院的物品(含车辆),均交由指挥中心备案,并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法警大队值班室要对出(入)执行局的扣押物品进行检查,并负责停车场入库物品的安保工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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