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法院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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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6日 |
为激发干警的潜能和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轮岗交流办法。 一、轮岗交流规定干警在同一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可以轮岗,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但同一岗位工作最长不应超过八年。 二、要求轮岗人员需提交书面申请,实行双向选择,为有利配置审判资源和工作可协作性,院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岗人员必须服从。 三、原则上鼓励年轻干警到人民法庭工作,把轮岗交流作为培养、锻炼干警的有效途径。 四、注重干警力量向办案部门倾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轮岗的干警进行优化组合,增强庭室整体效能。 五、反复征求意见,对个别不适应现任工作人员,根据其个人工作能力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及时轮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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