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切实解决执行难

关于审执衔接的几点建议

  • 作者:傅家亮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胜诉权益,也就是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能够履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执行就是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还存在不满意的地方。审判是执行的前置,执行是审判的延续,重审轻执的观念在一些法院和人员身上不同程度存在,案子只要审理完毕或调解成功,就似乎完事大吉,至于以后能否顺利、全面的得到执行不去思考。过去审执合一的工作模式曾经存在,为了从廉政工作出发,实行审执分离的办案模式是为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也逐渐的暴露出一些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致使执行工作的效率不高,下面笔者就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从立案环节为日后执行打基础

  立案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源头,在立案环节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大保全的力度,应当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保全。让原告尽量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加大保全力度。涉及被告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车辆、金融机构存款等尽量进行保全。此时保全可能还能查到被告的财产,等有些被告一获得原告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就有可能转移财产,对日后的执行造成困难。二是在申请执行立案的环节进一步加大保全的力度,让申请执行人多提供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三是加大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的告知力度。多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采取诉讼的方式,审判周期长,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因为在中国,被人告上法庭,一直被认为是一件十分不光彩的事,由此原被告就可能会撕破脸皮,而形成势不两立。在执行环节要加强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如果不能积极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日后法院依职权又不能查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可能造成执行不能的局面。

  二、审判人员应树立审执兼顾的意识

  一是设立考核指标体系,调解结案的不应进入执行环节。由于受上级法院关于案结案率和结收比的要求或迫于案多人少矛盾的压力,一些审判法官为了调解而调解,不管被告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诚意,迎合了被告的拖延履行的缓兵之计,强压一方或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为乙公供应煤炭,乙公司累计欠款三百六十余万元,经甲公司多次索要未果,甲公司于2017年3月9日诉至法院,经审判人员调解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于4月底前付款100万,6月底前付款100万,8月底前付款100万,余款年底前付清,但乙公司一次也没有履行,2018年1月10日甲公司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审判人员在作出裁判文书主文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到执行的可操作性。原告烟台城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烟台东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永和实业总公司、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君才一案,2016年8月3日立案后,执行过程中,第二被告烟台永和实业总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调解书主文没有明确说明“如果烟台东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原告有权处置第二被告烟台永和实业总公司的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应视为申请人放弃了抵押优先受偿权”。经调阅审判卷宗查阅庭审笔录,2016年5月17日,本院在调解时,原告提出五项意见,其中第二项意见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经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审判长依次征求四被告的意见时,四被告均依次回答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本院再次针对该抵押优先受偿权,征求了被告烟台永和实业总公司的意见,烟台永和实业总公司仍表示无异议,本院对此进行了确认,但在归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时未将“原告对被告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经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项协议内容列入其中。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调解书中仅把此项内容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在达成的以下诸项调解协议中没有体现。被执行人烟台永和实业总公司提出异议,阻却执行,执行机构对此进行审查并与审判部门沟通解决办法,一时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后此案交由审监庭审查并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即由原审判部门作出补正裁定即可解决。此案被执行人烟台永和实业总公司拖延执行的意图十分明显,但其提出的异议确实成立,执行机构不得不进行审查,如果审理时在调解书主文部分没有遗漏,那么此案将会按照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下去。

  三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涉及房屋分割的,不要在审判环节对房产进行评估,以钱数来确定给付数额。而是应以平方数或者比例数来确定。孙元乐申请执行孙元堂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笔者认为,如果审判部门在审理中能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并即时给付,可以明确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钱数。如果调解不成,不能即时给付,那么在判决时不应明确钱数而应明确比例或平方数。因为房价是动态的,或涨或跌。房屋作为一个整体不宜分割时,留得房屋一方在房价上涨时还想按原数额给付另一方,房价跌时接受钱款的一方也想按原数额要求对方给付,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使执行无所适从。如果在判决主文中只明确比例或平方数,就不存在这个问题,给付或接受钱款一方都随行就市,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阻力。

  四是认真审核诉讼主体。不要漏列当事人,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明确当事人的确切住址和联络方式,为日后执行环节查找被执行人做好前期准备。

  三、执行环节应做好的工作

  一是及时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与原审人员沟通,了解审理思路。

  二是建议异议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后,审理法官应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有关执行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定期召开审执个案协调会议。就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共同研究和探讨,达成共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