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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

  • 作者:宣传处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朱会良

  未成年人犯罪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我国古代从刑事责任年龄、处罚制度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制,其中恤幼原则贯穿于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及裁判的始终,体现了古代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技艺与水平。这对当下治理刑事犯罪低龄化,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

      据《礼记·曲礼》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提出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对于幼弱等,可赦免罪过。一般认为,这是古代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汉代郑玄对此注曰: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根据汉代的律令,八岁以下者,除非是杀人,否则即使犯罪也不受刑罚。战国《法经》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对于年龄未满十五岁的犯罪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减轻处罚。汉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见于诏令之中。如汉惠帝曾颁布诏令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唐代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其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明确分类,作出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并为后代所继承、借鉴。《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教令,坐其教令者。此即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细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的轻重,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区别。

      宋代沿袭了《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大明律》沿用了唐宋的收赎制度。同时,元明两代也延续了唐代审查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总体而言,古代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唐代之前略有差异,在唐代之后基本固定并沿用至清末,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延续性。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经验与智慧,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的仁政思想以及历代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刑事处罚

      古代主张明德慎罚,强调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一方面,强调预防和报应并重;另一方面,注重改造为主,处罚为辅,结合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罪犯免除或减轻刑罚。

      免除刑罚。对于特定情况的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其刑罚,并通过宗族、社会等对其进行教化。如西周的三赦之法规定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减轻刑罚。其一,减免死刑。如汉成帝时期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其二,适用上请和收赎制度。上请制度,指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审理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一般适用于皇室宗亲、贵族等犯罪,是一种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此外,也适用于事关重大但情节可以原宥的案件。如《宋刑统》规定,十岁以下……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此即考虑到犯罪人不满十岁,基于恤幼原则予以特殊对待。收赎制度,指用财物赎免刑罚,主要适用于轻罪(一般为笞、杖、徒)。如《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十岁以下……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适用原则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刑罚执行,主要适用以下原则。

      预防原则。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外儒内法、儒法合流的治理格局。而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古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预防、教化,主要从学校宗族社会三个维度展开。在学校方面,通过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在宗族方面,正如《吕氏春秋》所载,一家之教化,即朝廷之教化,族规、家规的宣传教化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式。在社会方面,通过公示法律、公开宣判、公开行刑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以震慑、警戒未成年人,防止其违法犯罪。

      恤幼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古代法律采取了宽宥、体恤未成年人的恤幼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倾斜性保护。具体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刑罚以及讯问等方面。如《唐律疏议》结合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罚,轻重有别,避免了机械化、简单化,兼顾内圣外王德政礼教,树立了立法标杆。此外,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承受能力,在讯问方面也对其予以保护,如《唐律疏议》规定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不合拷讯,如果司法人员违法,则以故失论

      悯囚原则。悯囚制度基本成型于秦汉。汉景帝曾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亦作)儒当鞠(亦作)系者,颂系之。其中颂系之,即宽容拘系,对八岁以下未成年罪犯当关押者,不戴械具,以减轻其身体负担。《唐六典》也规定: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亦作)系以待断。即体现了布德恤刑的思想,以及恩威并施的悯囚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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