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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孙英

  •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当法官就要树“鲲鹏之志”

  ——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英

  

  周强院长为孙英颁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证书

  “是一只鸟,就要成为鲲鹏;是一棵树,就要成为栋梁。作为法官就要树‘鲲鹏之志’,努力成为所属领域里的行家里手、业务大拿。”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英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从事法院工作24年来,孙英历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民二庭庭长,枣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等多个岗位历练。无论工作如何变化,但她一直立志于做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业务大拿”,主审、作为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审理、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作为省高院审委会委员和枣庄中院审委会主持人,参加研究了4000余件刑、民、商、行政和执行案件,对许多大要案的妥善处理提出了切实可行、卓有见地的解决方案。孙英还因科研能力强被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学教学实验实训导师,被山东政法学院聘为司法研究院研究人员。

  法官中的法学家

  1994年,孙英大学毕业后,怀着对法治的憧憬,来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多年来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委会委员一路走来,可以说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孙英说,“老法官们的言传身教,奠定了我专业技能最坚实的基础。”

  1998年12月,孙英被任命为省法院助理审判员,走上审判岗位后,更是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线索,经常结合所办案件可能涉及的理论问题刨根问底进行理论追踪。为了提高理论水平,她白天忙完工作,还经常要挑灯钻研到深夜。长期的理论研究积累,提高了孙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合同、担保、票据、证券、期货、公司、破产、改制等让很多法官困惑的商事纠纷,孙英都能够娴熟地进行审理,合议庭合议案件或者庭内研究讨论时,她总能提出有见地的思路方案。

  为了深入、系统地研究法学理论,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孙英先后攻读了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和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学习期间,她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王保树教授,如饥似渴地进行学习,用孙英自己的话说就是“今天常常在深夜静谧的灯光中延续到明天”。经过不懈的努力,孙英撰写的博士论文《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填补了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理论空白,在2010年清华大学商法学博士论文答辩中获得第一名,得到了答辩委员会教授们的充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旭东教授推荐孙英参加全国法院第四届审判业务专家评选时说:“孙英同志具有很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她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公司章程方面的研究,大大提高了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理论水平,在目前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

  参加工作以来,孙英独著《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合著《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陪审员基础教程》等专著3本,先后在法学核心期刊《法学》、《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政法论丛》、《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其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撰写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法律制度研究》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为优秀等级,参与撰写并统稿的《公司诉讼:在价值博弈中寻求平衡与和谐—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调研》等调研课题,分别被评为山东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一等奖、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2005年,孙英被山东高院评为首届全省法院优秀人才(审判类)。200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16年,她更是被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法学会授予 “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是第三届评选出的10名法学家中,全省政法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人。

  专克“疑难杂症”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案件。孙英更是把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当做是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机会,一般人不愿办的疑难复杂案件,她却不推诿、不畏难,凡是确定承办由她承办的案件从不往外推。

  对较为复杂的公司治理及公司权益纠纷,孙英有深入的研究。临沂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经营的规模及效益逐渐提高的同时,股东内部之间也发生了矛盾。股东共同聘任的会计辞去职务,股东王某另行安排了财务人员,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均为王某控制,另两名股东薛某、朱某对其负责事务的管理权被剥夺,有关公司的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无从知悉。后薛某、朱某于2005年1月、2015年10月在王某拒不参加的情况下,两次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了王某的执行董事职务并选举了新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后因王某拒绝提供公章及相关材料,工商行政机关对薛某、朱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后薛某、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但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系省法院第一件解散公司纠纷案件。”该案合议庭成员程卫华说,“新修订的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何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好界定。”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新类型案件,孙英查阅了大量资料,依法对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进行了适用式阐释。孙英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既应包括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也应包括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之间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表明公司继续存续的人和基础完全丧失,可以视为公司的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孙英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认可。后合议庭依法进行判决,维持了一审裁判。终审判决作出后,不仅公司股东服判息诉,而且公司员工也接受和认可判决,公司顺利解散。该案的审理,进一步明晰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一公司解散法定事由的内涵,这个案件对以后全省法院处理公司解散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孙英在山东高院工作期间,作为承办人妥善审理、指导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其中,审理的烟台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某公司清算组返还保证金纠纷案,解决了证券公司被行政关闭后,被挪用的证券保证金应否返还这一在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该判决被最高法院维持;她审理一起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解决了持仓透支交易、开仓透支交易的损失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律师感叹法官给他上了生动的一课。

  

  讲究办案艺术

  “法律通过作用于社会生活而获得生命,法官办案既要坚持法律底线,又要讲求办案艺术、妥善解决问题。”孙英在山东高院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报告会中谈到。

  孙英认为,接待当事人时,一杯水的递送,一句庄稼人的家常,就能迅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认真倾听来访者的诉求甚至与案件无关的语言,就能迅速捕捉到问题的症结,击中要害化解矛盾纠纷。为此,她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入践行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的“四心工作法”,推行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把椅子“四个一”服务,文明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让群众感觉如沐春风。

  孙英主审的张某诉纺织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是收不回货款将血本无归的个体户,纺织机械厂则刚刚改制,接收了几百名职工,生产初见起色。在坚持被告应当承担改制前债务这一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孙英决定帮助双方渡过难关。考虑到个人融资比较困难,她将工作重点放在多方协调拓展企业经营资源上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张某拿到了欠款,纺织机械厂得以存续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孙英从事审判工作以来,主审、作为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审理、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了几千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改判,且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等工作,当事人普遍服判息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判管理指导能手

  到山东高院研究室、审管办工作后,孙英曾经一度迷茫和遗憾:我还能为公正司法、为维护群众权益做什么呢,所学专业知识再无用武之地了……

  随着工作的深入,孙英发现不但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发挥好“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职能作用。针对手工登记、统计案件的弊端,她在审管办成立后,即组织对山东高院2000年网上立案以来的所有案件进行核对、清理、补录,强化信息化流程管理,实现数据与案件一一对应,使院长、庭长对全院、全庭案件“底数清,情况明,看得见,管得住”。针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组织案件评查、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典型案例评选,建立请示答复网上公开平台,对审委会研究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发挥一起案件、一个合议庭的审判经验指导全体办案法官的作用。针对司法公信不足的问题,推动流程信息同步公开,庭审活动网上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倒逼提升司法能力,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锦标说:“山东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初创到成熟,离不开孙英的积极作为。孙英为山东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规范化建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山东高院经二庭、民二庭,她一方面带头办理案件,另一方面加强对山东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债权人诉某卡车股份公司、某集团公司借款、债务纠纷等系列案件,系列案标的额多达近十个亿。债务纠纷案件能否依法得到处理,涉及某卡车公司上市是否成功问题,影响巨大,但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省份的判决出现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分歧认识。为正确理解法律,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孙英指导有关法院进行了慎重研究,首先对标的额达5000余万元的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明确债务由某集团公司负担,该案的判决为以后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较强的案例指导作用。

  孙英在山东高院民二庭工作期间,主笔起草和参与制定买卖、借款、担保、票据、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破产等多项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文件,得到山东省人民政府时任省长郭树清同志的批示肯定并被省政府全文转发;指导、答复全省法院审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为提高全省法院商事审判水平作出重要贡献。

  

  争创一流业绩

  “理想有多高,你就能走多远。” 去年年初,孙英在枣庄法院工作会议上说,“全市法院要坚持‘单项工作创一流、整体工作争先进’,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实现新跨越。”

  孙英就任枣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后,通过谈心谈话、深入一线调研等方式,及时摸清全市法院工作情况,提出“一二三四”工作思路,团结带领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干警有作为、庭室有亮点、条线有特色、法院有品牌”的“四有”创建活动,点线面结合推动工作实现了新发展。

  2017年11月23日,对枣庄法院人来说,是一个永远值得记忆的日子。当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专题报道了枣庄中院信息化办案平台工作情况,这是枣庄法院工作首次被央视专题报道。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孙华濮也对枣庄中院工作“点赞”,称枣庄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工作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列。

  据了解,2017年,枣庄法院全年新收案件40614件,审执结42234件,结收比为104%,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位列全省17地市法院第三,同比提升10个位次。其中,中院新收案件4959件,审执结5546件,结收比为111.8%,同比上升22.9个百分点,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10.4个百分点,位列全省17地市中院第二,同比提升14个位次;除减刑假释案件因司法解释规定报请条件更加严格因素大幅下降外,其他案件收案、结案同比分别上升2.5%、43.6%,收结案再创历史新高。全市法院单项工作在全国有影响,整体工作在全省有位次,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以及市、区领导同志49次批示肯定,中院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并被评为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先进集体,滕州法院被评为全省精神文明单位,薛城法院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

  枣庄法院调解的1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还被央视2套宣传报道,2起案件被评为全省法院典型案例。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典型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宣传推广。全市法院205个集体和412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中院2个庭室分别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先进集体,全市法院2名干警分别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1名干警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面对成绩、面对荣誉,孙英谦虚地说:“成绩只能代表过去,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满怀干事创业的激情,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争创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新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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