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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太民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2

罪犯赵太民,化名刘明,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槐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于2011年9月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4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8月29日因余罪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吉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以(2018)吉刑核739127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2021年4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因为自己的年少无知,一时冲动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我深刻地对自己罪行进行悔悟,听从政府领导的教诲,从思想上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投入到今后的改造中”。2019年12月份曾因违纪受到扣罚考核分处罚,经过警察的批评教育,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下决心改正自己,后期表现较好,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劳动纪律,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报请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988.2分,获得表扬14次,2024年7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处来函附吉林省罚没和追缴款项票据,显示罪犯赵太民罚金30000元已缴纳,至此,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全部履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建议对该犯前罪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予以扣减。该犯系盗窃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罪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该犯本次报请期间有一次违纪扣罚情形,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太民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对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予以扣减。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罪犯赵太民卷宗材料共11237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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