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传飞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6号
罪犯张传飞,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山东省禹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以(2019)鲁14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保险公司已赔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9483.55元。一审判决宣告后,张传飞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鲁刑终1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于2020年10月21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悔罪。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合理,我没有申诉,我的家人也没有代我申诉”(见卷1至3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扣罚。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基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318.2分,获得表扬八次,其中2021年7月14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12月24日获表扬一次,2022年6月23日获表扬一次,2022年11月21日获表扬一次,2023年5月24日获表扬一次,2023年10月25日获表扬一次,2024年3月26日获表扬一次,2024年9月20日获表扬一次。该犯涉案民事赔偿859483.55元,截至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45649元。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传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附:附:罪犯张传飞卷宗材料共 1卷 1册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