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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被告王某、被告秦某、被告孙某、第三人青岛某外贸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至2023年间,青岛某外贸公司陆续向李某采购价值300余万的货物,截至2023年12月仍欠货款160余万元。该公司的发起股东为赵某和王某,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300万元。2024年年初,赵某、王某发现公司运营出现重大问题,为了逃避债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秦某和孙某,而这两人均为已过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无履行能力。2024年2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青岛某外贸公司支付货款,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按照规定终结了执行程序。2024年8月,李某以第三人青岛某外贸公司的现股东秦某、孙某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纪展尚在阅卷时,发现第三人的现股东秦某、孙某均为已过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上了两位老人,两人表示是一个姓赵和一个姓王的老板给他们一人5000块钱让他们当公司股东的,并不知道股东有什么出资义务,而现在生活比较困难,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办案法官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初步落实两位老人的说法基本属实,随后联系到原告李某,将上述情况进行告知。为妥善化解纠纷,办案法官向李某释明是否追加公司的发起人赵某、王某作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后经原告充分考虑并同意追加赵某、王某为本案被告,办案法官在追加后立刻将赵某、王某传唤至法院。赵某、王某开始的时候态度非常傲慢,认为他们两人早已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应当承担公司的债务,办案法官耐心地向两人释明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和现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以公司现股东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老人为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激发起公司发起人的同理心,两人的态度逐渐缓和,表示已经认识到其中的法律责任,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于是办案法官将案件当事人约到法院“面对面”交流,双方经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某适当让步少要部分货款,公司的两名发起人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李某,两位农村老人没有承担责任,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公司无力承担债务时,经常会出现公司的发起人将公司股权转让以逃避责任的情形,甚至出现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毫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试图“金蝉脱壳”,很多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不知所措,合法的债权得不到保障。实际上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规定来限制逃避债务的行为,在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即使进行股权转让也不能免除其出资的相应义务。在这里提醒广大债权人,要敢于向这种“金蝉脱壳”的行为说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告诫公司的发起人要合法经营,在公司遇到经营困难的时候也勇于承担责任,诚信经营才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