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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王某驾驶小轿车撞到张某,经城阳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张某多次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和结果】
2024年5月,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衣鹏在诉前调解阶段积极开展诉前鉴定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将鉴定事项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沟通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后,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至青岛城阳和大成民商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认真梳理了申请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之后了解案情。通过前期工作,发现双方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存在较大分歧。根据这种情况,调解员选择了先释法、后说理的调解方式。调解员首先为双方解释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从事故责任分配、相关费用计算方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类案的裁判结果等方面向当事人作了说明。随后又从解纷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角度,并考量张某受伤致残的情况,引导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向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协议达成后,调解员积极督促王某履行付款义务,并通过电话回访得知,张某已获全部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城阳法院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工作理念,多措并举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诉前调解阶段,用足用好诉前鉴定,配套前置鉴定告知委托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期间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并同步启动鉴定事项委托程序,及时跟踪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构成伤残的案件及时组织在诉前阶段调解,力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加强督促提醒,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切实将“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