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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31日,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5年,每年租金5 000元,原告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基于长期租赁使用目的,经被告同意,原告花费6万元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21年1月,原告得知该房屋已于2019年3月29日被查封,并于2021年4月5日被市南区人民法院拍卖,因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在拍卖之前,致使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因原告经营急需涉案款项,我院在诉前调阶段多次联系被告,都未能联系成功,立案后也无法有效送达,涉案房屋涉及司法拍卖买受人过户、交付房屋,原告的主张将可能因证据灭失而无法举证。在向原告释明后,其提出保全申请,我院依法对涉案房屋拍卖剩余尾款进行了查封。涉案房屋被拍卖后,被告得知无法获得其房屋被执行后剩余拍卖尾款,第二天便积极应诉,并通过市南法院执行法官主动联系我院承办法官。我院法官一一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并将双方的难处耐心传达,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为取得拍卖尾款愿配合原告申请执行立案、扣划款项,至此该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城阳法院将进一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困扰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不断提高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