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网站!

<关于百起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分析建议>

2020年09月18日
作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打印 分享到:

关于百起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分析建议

    2019年,城阳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学深圳、赶深圳”、抢占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同发展高地等目标要求,积极践行“亲商、爱商、护商”理念,制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坚持平等保护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实施方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鼓励支持引导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为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我院选取100个民营企业涉诉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对我院2019年涉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民营企业所涉案件已经分布到民商事案件各个领域,选取的100件典型案件案由分布如下:买卖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5件、承揽合同纠纷1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件、劳动争议纠纷11件、涉公司纠纷案件1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件。这几类案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合同类纠纷为主。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亦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二是群体性纠纷显著增加。群体性案件增加较为明显的反映于借款合同纠纷、房地产类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该部分案件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三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在民营企业涉公司纠纷案件中,出现了股东、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民营企业必须具备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和系统的公司治理体系,才能有效应对新情况的出现。

    在选取的100件案件中,民营企业败诉案件46件,败诉比例高达46%。民营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为:证据意识欠缺12件、无有效风险防控机制10件、规章制度不完善8件、违约情况频现6件、专业法律人才欠缺5件、企业财务账目混乱5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意识欠缺,公司治理法治化有待加强。部分民营企业管理方式为家族式和粗放式,且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忽略违法违规成本,导致经济成本、利润成本升高,效率效益降低。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内部管理上。机构设置简单,不重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忽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二是在合同交易领域。很多企业不愿遵守规范化的市场行为模式,有的企业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代理权限,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突破既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三是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的企业在创设、运营公司过程中,常常以人情和经验代替制度,管理规章不完善、账目混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法定代表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交叉使用、界限不清,造成公司与股东权责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二)契约精神欠缺,依法履约意识有待强化。契约的精髓就是诚信,一切的契约都是以此为前提。部分民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无视契约,恶意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否认合同效力。部分民营企业合同订立不规范,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用语存在歧义,一旦产生纠纷,则以否认合同效力为突破口,违反诚信原则。二是依法履约的意识淡漠。部分民营企业在合同订立后,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信任危机,一旦产生纠纷,侧重点即从解决纠纷上转移到逃避责任上,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会因违约付出代价。

   (三)规则意识欠缺,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忽视规则导向作用。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重视制度建设、法律人才引进,导致规则意识欠缺,企业往往不重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对员工的制度化管理,容易造成经营风险。二是缺乏风险防控预警体系。部分企业并没有完善的数据体系可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评估,存在管理漏洞。因缺乏相应的预警评估机制,对于行为风险没有合理的认知,导致部分空白合同尤其是空白担保合同盖章情况的出现,加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合理建议

     (一)增强法律意识,坚持规则导向。在法治化大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完备,在城阳区率先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试点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需增强规则意识,注重法律人才培养和引进,学会“依法治企”,确保在重大决策、合同草拟签订、章程制定等方面有专业人员把关,将依法治企与经营管理相结合,将法律与制度高度结合起来,使经营管理活动步入法治轨道。就司法服务而言,要积极发挥审判工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引作用,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强化对民营企业的规制和引导。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一是优化企业管理结构。规范章程制定,加强各股东、董事、合伙人之间的监管力度,通过内部制约,促使企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经营管理。二是加强缔约动态监管。确保在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等各节点细化程序性规定,明晰权责,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合同履行中对结算人员、结算方式、流程约定应予明确,避免混乱的对账方式,同时加强对公章的使用管理;在合同履行环节建立证据固定与保存制度;合同终止、变更、解除亦应进行相应的风险测评。

   (三)规范缔约程序,依法依规履约。一是合同订立必须符合规范要件。订立合同前对于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签订人的权限、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解除合同权利如何行使、关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关于收货人的约定、关于质量标准和质量异议期间的约定、关于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关于抵押物的约定审慎审查,防止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二是合同履行必须依约进行。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要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出现不能按时履约的状况,一定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重新达成新的协议。如果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稳妥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三是合同履行必须具备证据意识。对于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的“交易轨迹”,除保留往来中形成的原始物证、书证外,还需要对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事实或行为保留证据,确保发生诉讼时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科学决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一是要科学合理安排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易产生僵局或过度控制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致使公司不能做出或不能合理做出相应决策事项,因此设立公司时尽量避免“五五型”和“一股独大”公司股权制度。二是公司股权或资本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减资等事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避免产生诉讼风险。三是要完善治理主体间的制衡机制。应加强股东大会的权利,重视股东大会的作用发挥,同时应完善董事会的职能设置,加强监事会的职能,建立职责分明、职权明晰的运作机制,避免陈旧的管理模式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四是要重视救治和退出机制。为避免“僵尸企业”情形的出现,民营企业应重视公司退出机制,对于虽经营困难但仍能适用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应积极采取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股东、董事应勤勉履行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未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几点建议

   (一)妥善认定合同效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保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妥善认定,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解除合同;对于民营企业请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的,依法合理支持,提高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感。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

   (二)推进融资措施,强化民营企业资金保障

一是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加大信贷投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企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推广落实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个性化融资创新产品。二是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积极协调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金企对接,提高金企对接质效。三是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促进融资担保机制市场化建设,加快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民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四是加大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遇到暂时性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断贷、抽贷和压贷,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能力,落实新型“亲”“清”政商关系

    一是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二是实施民企文化重塑工程。进步加强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增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精神、贡献精神,塑造符合我国经济特色和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文化。三是完善传统征信体系。在巩固传统征信业务的基础上,从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各方面提升和完善传统征信体系,为企业在业务发展上提供信息指引。四是搭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培育库,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律师服务三进(进企业、进工业园区、进商会协会)等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点对点”精准法律服务,加强律师、相关部门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进一步了解民营企业所关心的营商环境问题及企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