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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案审判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梁某失火案解析
城阳法院 董 雪
【案例说明】
本案是城阳区“3.6”三标山森林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全力侦破的一起刑事案件。本案系因游客在景区内乱扔烟头引发山火,导致大面积山林被毁,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本案在辖区内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且在同类失火案件中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审结为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同时对预防此类犯罪发生起到良好的宣传、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25岁,即墨人。2013年3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在青岛三标山风景区游玩时,将一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路边草丛内,引发山火,共烧毁山林面积1286亩。2013年3月7日,被告人梁亮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梁亮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亮点】
(一)严格证据审查——为公正审判奠定基础
合议庭在审查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时,发现本案在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关于烧毁山林面积的证据不充分。其中,关键性证据城阳区林业局出具的《城阳区“3.6”森林火灾现场勘查报告》没有勘验人员签名,报告中没有记录提起勘验的事由、勘验现场方位、周围环境,没有记载受害林地类型。鉴于以上情况,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向城阳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补充侦查建议书,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后城阳区林业局就上述问题补充勘察,重新出具了勘察报告,明确了火灾现场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三标山登山游览区,起火原因为人为引发,实际受害面积1286亩,烧毁树木主要为黑松、赤松及刺槐,经推算受害树木为170708株,其中烧死树木165455株,烧伤树木5182株,未伤树木71株。
证据是办案的根据,依法审查证据,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运用证据证实犯罪,是公正判决的基础,也是预防错案发生的保障。在本案中合议庭始终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证据审查,及时发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并依法通知公诉机关加以补正,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公开审判——充分发挥庭审教育作用
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在城阳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组织社区居民代表、青岛市林业局、城阳区林业局负责人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宣读了起诉书、本案的书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材料,并利用法庭的多媒体投影仪对火灾现场照片进行了逐一展示。被告人梁某当庭陈述了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并真诚表达了自己的忏悔,因为自己的一时不慎引发了山火,又因为自己的胆怯、逃避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愿意利用自己余生尽力弥补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依法参加旁听的人员反映强烈,一致表示印象深刻,感触很大,收获很多,一定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通过鲜明生动的案例、现代化的庭审技术手段、严格规范的庭审程序,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了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积极发挥了庭审的教育作用,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宽严相济的规范化量刑——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失火罪,依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合议庭在本案的量刑时一方面考虑被告人梁某在风景游览区乱扔未熄灭的烟头引发山火且未及时报警,导致烧毁山林面积达1286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次依法作出裁判。同时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年纪尚轻,家中还有刚满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真诚悔罪等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梁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法官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的判后教育,鼓励他认真改造,走好未来的人生之路。
【案件点评】
本案的审理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也充分展示了法院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成效,发挥了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城阳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分别对本案进行了相关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