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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索引
(2010)城刑初字第75号
二、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城阳集二手车市上贩卖光碟时被巡逻的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蔬菜批发市场治安派出所民警及城阳区文化稽查大队发现,并被当场查扣光碟294张,后被告人王某某带领民警及文化稽查人员至其暂住处搜查出1669张光碟及128张涉嫌含有淫秽内容的光碟。经鉴定,该1669张光碟均为非法音像制品;128张涉嫌含有淫秽内容的光碟中的127张为淫秽光碟。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法官点评
一、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四种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具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1669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故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经鉴定,128张涉嫌含有淫秽内容的光碟中的127张为淫秽光碟,被告人王某某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是否同时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的构罪,故王某某贩卖光碟中有127张为淫秽光碟,符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山东高院的规定,构罪标准应为150张以上,故本案中仅应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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