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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敦举诉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0年04月22日
作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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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索引

 (2017)鲁0214民初2432号

 (2019)鲁02民终3526号

二、案情简介

原告称其从1987年8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在青岛财经日报上进行公告,理由是原告违规、违纪,于2015年1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赵敦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从2015年12月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工资,每月按11437元计算;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称,原告在劳动合同期内承诺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不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违反承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事实清楚,情况属实,答辩人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原告的诉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官点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未做到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多次违背向公司承诺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正常的程序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人:纪仁峰         5871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