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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多家法院发布涉少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3日

多家法院发布涉少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14530   A14:商与法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青少年维权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呈现出一个鲜明特点,即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保障教学秩序、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许多未成年人或因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或因法治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或因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令人惋惜。
    本文综合了市北区人民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和黄岛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绵薄之力。
>>市北法院
案例一
被罚写检查心情抑郁坠楼受伤
    2013516日,青岛某技术学校组织学生到医学院参观标本,学生曲某因故未参加这次集体活动,于是老师严厉地批评了他,并要求他写检查。曲某感觉委屈心情低落,中午没吃饭,骑坐在二楼教室窗台上一只脚悬在窗外向同学“倒苦水”。因想事分心,曲某一不留神倒向窗外,从二楼坠下重重摔在地上。事发后,学校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曲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脊柱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构成8级伤残,需住院治疗。
    出院后,曲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68160.32元。“曲某是中午放学后滞留在校期间受伤的,这段时间学校并无不当行为,其坠楼的窗台设计也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曲某因觉得教室太热,骑坐在窗台上与同学聊天,这一举动非常危险,其对事故发生具有完全过错。坠楼后,学校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家长,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不应担责。”学校辩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曲某骑坐窗台的行为是坠楼的主要原因,此时,教室内外均能观察到这一举动,但学校无人劝阻或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曲某和学校的责任比例为75%25%,据此,一审判决:学校向曲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5270元。
案例二
老师批评言辞不当致学生跳楼
    杜某是青岛某中学的学生,2012530日,数学老师苗某要求全班同学默写数学公式,杜某因没写出来被苗某在早自习和下课期间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严厉批评,言辞间带有侮辱性词汇。上午第一节课时,苗某仍不依不饶,将杜某从前排调到最后一排只有两个人的“特殊座”,并再次狠批。杜某觉得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心理一时承受不了,下课后直接从三楼教室窗户跳下,身受重伤。
    事发后,学校将杜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腰椎骨、骨盆右髋骨和右脚骨折并神经损伤,构成9级伤残。20138月,杜某进行了二次手术,出院后,他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3483.68元。“在杜某住院期间,学校不仅负担了65274.4元医疗费,与其家长配合、沟通也非常好,应适当减轻责任。”学校辩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杜某未默写出公式后苗某没有耐心教育、引导,而是严厉批评且言辞不当,并把他调到最后一排,这是导致杜某跳楼的诱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杜某在受到老师批评、调位后采取极端举动,其心理承受能力差是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杜某和学校应各承担60%40%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学校向杜某赔偿各项损失31268.83元。
案例三
“小孩三人组”抢劫手机、钱财获刑
    201336日,未成年人辛某和钟某在未成年人安某的提议下打算教训教训禚某并抢走其手机。拿定主意后,三人在劲松三路附近的一个小区截住禚某,安某上前与其争执,禚某将手机交给同行的徐某保管。此后,三人围殴禚某,辛某趁机从徐某手中抢走手机。得手后,三人将手机送给同学使用。
    两天后,三人再次预谋抢劫,先后将王某和王某某强行带到鞍山路海泊桥后面的一个小区内,分别抢劫王某某约10元现金、王某苹果手机一部。后三人将手机销赃,辛某和安某各自分得400元和200元。被抢后,禚某等人立即报警,三人在法律的威慑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三名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三人在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人表示。庭审中,三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亲属分别向禚某、王某赔偿了8000元和2400元,取得两人谅解,并预缴了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安某和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辛某和安某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钟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在抢劫中的作用,法院认为三人虽分工不同,但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结合三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及预缴罚金的情节,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2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即墨法院
案例一
严惩“性侵”案维护儿童权益
    201373日,刚满3岁的女童小欣在母亲周某经营的牙科诊所玩耍,后因有病人来就诊,周某便将小欣交给时常来店里看报纸的邻居孙某照看。不成想,早已过知天命之年的孙某在将小欣带走后竟趁无人之机,对小欣实施猥亵。“妈妈,我的屁屁疼!”当天下午,回到母亲身边的小欣一直哭闹不止,周某立即带小欣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小欣阴部前庭红肿。当晚8时许,愤怒的周某去找孙某“算账”。“我抱着小欣怕她上下乱动掉下来才使劲抓着她的屁股。”面对质问孙某百般抵赖,后周某报警将其抓获。然而,到了公安局的孙某仍拒不供述犯罪行为,依然坚称自己只是托着小欣的屁股。
    此案公诉到法院后,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时发现有证人证实孙某将小欣抱走时小欣没有称不适,但返回后小欣就开始哭闹“屁屁疼”。周某的邻居证实看到孙某抱着小欣去了马路对面,孙某也供述自己带小欣出去后没人再抱过小欣。虽然孙某在庭审中坚称其未对小欣实施过猥亵行为,但证人证言及医院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少年儿童的权益,破坏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本着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即墨市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活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处以重刑。
案例二
“圆桌审判”挽救“迷途羔羊”
    201126日,16岁的于某在奶奶家遇到姑姑于某某,因父母与于某某向来不和,两人见面没说两句话就发生争执。期间,于某用拳将于某某打伤,致其牙齿脱落,后于某某报警将于某抓获。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此案公诉到法院后,法官从亲情入手,促使于某的父母与于某某和解,于某也当庭向姑姑道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免予对于某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在涉嫌犯罪面临审判时,往往惧于审判的巨大压力。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圆桌法庭的方式,让于某的父母坐在其两旁,法官以宽松平和的态度取代庄重严肃的讯问方式,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抵触心理,达到“寓教于审”的目的。
案例三
孩子校内惹祸家长、学校同担责
    小芮与小崇、小硕都是即墨市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101021日上午广播体操结束后,因小崇嫌前面的小硕走得慢,便用手推了小硕的后背,致使小硕站立不稳,碰到前面的小芮后两人一同倒地。完全没有防备的小芮右腿骨折,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小崇的父母和学校分别向小芮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损失9万元和7万元。
    法官说法:小崇的父母做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对小崇的行为予以规范、对其习惯予以足够教育,对小崇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管理和安全职责是法定义务,对不满10周岁的特殊主体,应采取恰当的管理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小芮受伤的结果,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四
父亲“护犊子”失手打伤儿玩伴
    邵某与王某是同村邻居,平日关系较好。2013824日中午,王某的儿子小震和同学及邵某的儿子小林在邵某的木柴垛周围做游戏。不多时,邵某发现小震在欺负小林,心疼儿子的邵某立即驱赶小震等人。为此,邵某与小震发生争执,邵某一怒之下扇了小震一耳光。然而,这一个耳光致使小震右耳听力下降,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虽然是小震欺负小林,但好动贪玩是孩子的天性,且小震并未殴打小林。邵某做为孩子的父亲,对儿童之间的玩耍应正确看待,应采取合理方式引导儿童之间的游戏,其动手打小震的行为不当,应对小震所受之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融洽互助的邻里关系自古以来是我国优良的传统美德。对儿童,我们尤其要怀着一颗宽容的心关心、疼爱。虽然小震确有不对之处。但作为成年人,邵某应该耐心教育,或由小震父母出面训诫,邵某不该动手打小震。家长切不可将孩子之间的小纠纷演变成大矛盾。
>>黄岛法院
案例一
过早踏入社会容留吸毒受刑罚
    17岁的徐某因厌学过早踏入社会,逐渐沾染了许多社会恶习。20134月初的一天,徐某在租赁的旅馆房间内容留“一起玩”的孙某、高某和张某吸食冰毒。当月中旬,玩得过瘾的四人再次在徐某租住的旅馆内吸毒。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末为”,几人的吸毒行为很快被公安机关发现,2013417日,徐某被原胶南市公安局抓获。原胶南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犯罪时刚刚成年,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综合考虑后,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与徐某年龄相仿的广大青少年本应在学校好好读书,但很多适龄青少年因各种原因过早辍学踏入社会。由于自身文化程度偏低,加上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毫无防范意识,很容易被坏人引诱走上犯罪道路。适龄青少年一定要留在学校好好学习、增长知识,使自己以后能在社会立足。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尽职尽责,避免青少年过早踏入社会。
案例二
心胸狭隘伺机报复险进班房
    2013113日晚10时许,刚满18周岁的赵某在黄岛区第五中学超市购完物往外走时,被高二学生李某无意撞了一个趔趄,赵某回头狠狠地骂了一句。对这一撞,赵某一直怀恨在心,两天后,他通过丁某将李某约到学校艺术楼五楼走廊上。两人一见面,赵某二话不说就朝李某脸上猛扇几耳光,致使李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2013611日,惶惶不可终日的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报复行为。此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期间,赵某主动向李某赔偿了2万元,取得谅解,李某表示不希望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同学之间在学校因生活或学习问题发生摩擦很正常,不能简单粗暴地以动手打人的方式解决,要学会和老师、同学交流,以平和的方式处理矛盾。法院考虑赵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系在校学生,给予从宽处罚。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为辅的原则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若对赵某处以监禁刑,一个刚满18周岁的青少年将不能不离开学校,住进冰冷的监狱,其以后的人生将会是另一番景象。同学之间不管遇到什么事,都应用理性克服冲动,牢记法律底线。

(本文载于2014530日《青岛财经日报》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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