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肇事逃逸,保险拒赔商业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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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31日 | ||
肇事逃逸,保险拒赔商业险 这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醒驾驶员一定要安全驾驶 日期: 一方是醉酒驾驶摩托车载人还超车,另一方是改装的重型半挂货车,结果摩托车超车过程中撞上货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与乘客死亡。交警对事故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受害人家属将肇事车主及其公司、投保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得到经济赔偿。但是因货车司机肇事逃逸,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以此规定拒赔。黄岛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是第一位的,禁止无证、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更不要逃逸,这是对所有人负责。 醉驾摩托车撞上改装货车,两人死亡 2013年10月份,曹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导致陈某当场死亡,曹某受伤送至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于事故发生次日投案。 经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张某驾驶改装且制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货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摩托车驾驶员曹某当天属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超车,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两者过错相当,应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张某所驾驶的货车属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对外营运,车主实为刘某。事故发生期间,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投保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失去亲人的曹某及陈某的家属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张某、车主刘某、挂靠单位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若酒后、无证或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此事故,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免除赔偿责任。负责该案的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史丽丽向记者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负责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免除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项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要将保险条款的该项内容用区别与其他内容的字体加黑或加粗作出提示后,该项条款就生效了。肇事车主若逃逸,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由此在本案中,由于司机张某的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免除了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家属及车主家庭来说,都加重了相应的负担,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及时赔偿,车主则扛上了巨额的债务。”史丽丽告诉记者,发生交通事故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的,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车主和受害人都提供了保障,但前提是车主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所谓禁止性规定,就目前而言主要是无证、酒后、逃逸这三种情形。 (本文载于2014年7月30日《半岛都市报》第X2版)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泡汤” 投保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保险纠纷,“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范围内可拒赔。”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史丽丽说。 (本文载于2014年7月30日《新黄岛》第A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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