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诉前财产保全不当也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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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6日 | ||
先做保全怕赖账,结果造成损失反要赔钱,法院提醒 诉前财产保全不当也要担责 日期: 发生交通事故本来想通过采取诉前保全对方车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却因为自己申请保全数额过高,使对方造成营运损失而被反诉,还要进行赔偿。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肇事方要求对方赔营运损失 张某向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保全金额20万元。法院根据张某的诉前保全申请,在20万元的限额内保全了刘某的车辆。随后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刘某向法院交纳担保金30000元,法院解除了对刘某大货车的保全措施。 在赔偿张某损失后,刘某又反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其75天的车辆营运损失共计16000元。 审理:因保全不当赔偿损失9000元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张某和刘某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在明知刘某车辆投交了全险的情况下,在20万元的限额内保全了刘某的车辆。但案件起诉总额却不超出3万元。根据法院之前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刘某在交强险之外只承担16820元。因此,张某超额保全给刘某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大货车每天停运费用为140元。刘某的车辆从被扣押之日起至扣押结束共计60余天,其直接费用损失共计9000余元,张某应予赔偿。 黄岛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车辆停运损失9000余元,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依法申请诉前保全本身并无不当。但在张某正式起诉时,对于自身的合理损失已经有明确的认识,在此情形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刘某的损失,直至2012年9月4日才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导致刘某营运损失的扩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刘某要求张某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载于2014年10月16日《半岛都市报》X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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