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狸”来维权,获赔一万二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 ||
“阿狸”来维权,获赔一万二 西海岸新区某商场未经许可销售阿狸毛绒玩具侵犯发行权 穿着白色小短裤的红色小狐狸,可爱、纯纯、温暖的形象深受年轻人喜爱,这个名叫阿狸的卡通形象,近几年来蹿红于网络。随之而来,阿狸的延伸产品越来越多,阿狸产品的热销也引来了盗版者的追捧。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维权案,卡通形象“阿狸”的创作公司起诉西海岸新区某商场,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该商场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经审理,法院要求某商场立即停止销售“阿狸”毛绒玩具,并赔偿一万两千元。 “阿狸”形象著作权已登记 据悉,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以设计“阿狸”系列形象与童话故事、研发“阿狸”系列形象表情为主线,整合动漫网络资源,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形成了以“阿狸”系列形象创作开发、推广运营、衍生品生产、客户维系等为主体的多元化产业链。 截至目前,原告已与搜狐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等十多家媒介合作进行阿狸系列动漫形象的营销推广;同时,以授权许可方式,在全国各地生产包括毛绒公仔、搪胶产品、服装服饰、家居用品等大量的产品,并通过实体店及淘宝网、当当网、卓越网、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原告对“阿狸”及“桃子”等形象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2007年2月7日、2012年4月5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分别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于2011年12月27日对“桃子”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加强对“阿狸”和“桃子”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被告西海岸某商场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销售阿狸毛绒玩具。原告要求被告在“阿狸毛绒玩具”产品上停止侵犯原告的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著作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毛绒玩具“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北京某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8259号公证书,公正的内容为京作证登字-2012-F-00094673号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的作品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目的为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另外,原告花40元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个阿狸毛绒玩具作为证物。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只是否认涉案产品是其生产,不清楚进货来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的作者为徐瀚,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8月6日,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该作品已于2012年4月5日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 经对比,涉案产品的两处标签上使用了“阿狸新版”的形象,并标注有中文“阿狸”字样。涉案产品毛绒玩具在整体造型、身体比例、色彩搭配与“阿狸新版”美术作品基本相同,仅在细节上进行了修改。 明知侵权仍销售侵犯发行权 审理此案的法官丁伟解释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的财产权利,任何人未许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均是对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犯。 在本案中,涉案产品毛绒玩具在整体造型、身体比例、色彩搭配与“阿狸新版”美术作品基本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判断,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涉案产品的标签上亦标有“阿狸形象及阿狸文字”,此亦可以说明被告明知销售的是阿狸产品。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其销售“阿狸新版”形象的产品获得原告的授权,亦不清楚涉案产品的生产来源,故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 法庭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价格、侵权的后果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阿狸毛绒玩具”。文/图 记者 赵丽云 (本文载于2015年11月4日《半岛都市报》X2版,中德生态园法庭供稿)
|
||
|
||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