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会有供热公司和业主因试压过程中导致家中渗水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前不久,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试压时因楼道阀门未关闭致业主家中进水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法院认定供热公司在打压前对热力管道相关阀门维护不到位,判决供热公司承担七成过错,赔偿业主财产损失1.2万余元。
李某家住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该居民小区有专门的物业公司,供热方式为一户一阀。李某家所在的单元楼每层有东西两户,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的中间管道井中,有进入李某房屋的暖气管道分闭阀,管道底端的一个红色阀门为排污水阀门,管道井外有两扇木门保护。
2014年秋冬,李某对所住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管道井中通往自家的取暖管道进行了改造,改造时在对应墙体上凿开洞,插入改造后的取暖管道,改造完成后,李某未将洞口堵严也没有进行防水处理。
2015年11月3日,李某所住小区进行供暖前试压,由于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中间管道井中的管道底端的排污水阀门未完全关闭,致使污水不断流出,且由于李某在私自改造取暖管道时未将洞口堵严,未进行防水处理,致使污水顺着该洞口流入李某家中,将地板、家具、墙面等物品淹没或浸泡,并浸泡了楼下附属草房的天花板、墙体。事后,李某与该小区供热站的工作人员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供热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黄岛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3月28日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本案中,李某所住小区2015至2016年度采暖期供暖前进行试压时,因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中间管道井中的管道底端的排污水阀门未完全关闭,致使污水不断流出,而该排污水阀门系入户端口以外的设施设备,应当由供热公司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同时由于李某在私自改造取暖管道时未将洞口堵严,并进行防水处理,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污水顺着该洞口流入李某家中。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但若排污水阀门完全关闭,便不会导致污水不断流出,即热电公司的过错程度显然高于李某的过错程度。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载于2016年11月13日《法制日报》10版,2016年11月8日《青岛日报》5版,珠海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