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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小心被惩戒!

2023年07月19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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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

  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

  条件宽松、法律成本低

  部分当事人为实现拖延诉讼

  滥用管辖权异议

  拖延案件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

  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就妥善处置了一起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青岛某货运代理公司就昌乐某麦芽公司进口的数个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青岛后产生的滞箱费和洗箱费进行垫付后,依法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乐某麦芽公司偿还。昌乐某麦芽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不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垫付海运货物的目的港费用所产生的纠纷,属典型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而且货运代理行为、目的港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居所地均在青岛海事法院的地理辖区内,应由青岛海事法院行使本案管辖权。考虑到昌乐某麦芽公司有专门的代理律师,且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还专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说明该公司对专门管辖的法律规定并不陌生,在此前提下,其仍提起管辖权异议将拖延诉讼时限。

  青岛海事法院就该管辖权异议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法官就本案的管辖问题特别向昌乐某麦芽公司到庭代理人进行了释明,要求该公司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动机和理由进行说明。最后,法官严肃告知该公司,要求其在确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特别说明是否坚持提出管辖异议,如果逾期不作答复,法院不但将依法处置管辖异议,还将对该公司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惩戒。慑于法律威严,在最后时限到达前,该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

  通过本案审理,青岛海事法院向该滥用诉权、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亮剑,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