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胶东沿海地区
渔民一般俗称海参捕捞者为“猛子”
他们靠着熟练的潜水技术
深入海下捕捞海参
这项工作赚钱较多
但危险系数同样很高
近日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对规范广大沿海渔民
从事涉水危险活动
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海上“猛子”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5日晚,薛某一、薛某二与尹某某三人共同出海至青岛市黄岛区董家口港码头南侧附近海域捕捞海参。薛某一持有潜水证,自带潜水设备,负责下海捕捞海参;尹某某负责开自己所有的游艇出海;薛某二负责在船上看护氧气瓶。薛某一在捕捞过程中遭遇意外死亡,青岛市公安局薛家岛派出所当日接警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多份询问笔录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薛某一家属杨某某等三人诉称:薛某二与尹某某共同雇佣薛某一出海捕捞,对薛某一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杨某某等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34714元。尹某某与薛某二抗辩称:1、薛某一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其年龄较大近60岁,长期喝酒患有高血压,在未取得潜水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违法潜水作业致其溺水死亡,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担风险,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2、尹某某与薛某一是同行关系,两人经常一起下海捞海参。薛某二受尹某某和薛某一雇佣,出一趟海按照捕捞收益当次结算工资。薛某二在青岛某公司工作,为了补贴家用仅在休班的时候才出海赚点钱。尹某某和薛某二认为在薛某一遇险后,两人已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应对薛某一的死亡承担100%的雇主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日常生活中,合伙现象非常普遍,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信任的合伙往往没有书面的合伙合同,所谓的口头约定又因为薛某一的死亡直接导致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加大。本案三人之间构成松散型合伙关系。理由分析如下:死者薛某一与尹某某、薛某二三人临时性自发性口头约定出海潜水捕捞,三人地位平等,按照自由自愿的原则,相对独立完成各自的分工:薛某一自带潜水服负责潜水捕捞海参;尹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快艇负责开船;薛某二虽没有直接下海潜水,但是由于海底作业极为危险,潜水捕捞海参的潜水员都必须有一个搭挡在船上帮忙看氧气管。据此,薛某二虽然只负责看管子,却等同于已实际参与了潜水捕捞劳动。三人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三人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考虑到潜水作业的复杂性,三人共同出海潜水捕捞,彼此间存在一定的搭配合作关系,尹某某与薛某二是否需要对薛某一的死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关键是看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人共同出海,无论谁约谁,谁先打电话找谁,都谈不上是组织者,充其量只是一个联络人,并不能因此而比他人获得更多报酬,也不因此而须承担更大的风险。
本案已查明薛某一死亡原因为潜水捕捞遭遇意外窒息而死。薛某一常年潜水,仅仅持有运动潜水资格证,其本人应深知潜水的危险性,贸然冒险从事潜水作业,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薛某一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尹某某与薛某二两人未认真审查薛某一的潜水资质即与其共同出海潜水捕捞,置法律于不顾,置生命于危险,对薛某一的死亡负次要责任。综观三人商议出海并实际合作潜水捕捞的整个劳动过程,根据同类事故案件的处理办法,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应认定薛某一对自己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尹某某与薛某二分别对薛某一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
北方海参捕捞一般靠人工,潜水员需要长时间潜入海底,水温低水压大,对人体伤害极大,潜水员长期潜水,长年累月易形成职业病。任何以伤害、牺牲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业都不应当被支持。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民事活动依赖于民事主体自身的认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成年人要有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他人的生命负责。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安危的首要责任人,对于自身凭借常识即可预见的风险应当自负后果。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临时性合伙劳动关系形式上类似于雇佣关系,但实际上属于松散型合伙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伙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
图源网络
推荐理由
青岛海事法院始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及时回应社会现象,回应人心诉求。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通过调研发现山东沿海渔民私自潜水捕捞野生海参的现象极为普遍,每年都会有多起遇难事故发生。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本案的公正裁判,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溺水事件发生,极大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群众对判决的认同就是最大的社会效果。本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原、被告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均服判息诉。基于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双方当事人从黄岛来到青岛海事法院,在主办人的主持下,现场通过手机银行与微信转账方式完成了判决总数额195604元的自动履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