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美国铁路工人罢工
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
淄博一公司委托青岛某物流公司
将货物送达美国后
就因该事件的后续影响
造成了货物滞留
并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
虽然标的不大
但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让我们跟随海事法官的视角
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原被告经海运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丹佛,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业务联系。被告业务员告知原告,目的港产生任何费用将实报实销。
2022年7月29日,原告微信称其合作过的货代报价,每集装箱运费12500美元(全部送达门),询问被告是否能做。被告提供了青岛到丹佛的费用明细,其中包括“仓储每日50美元” (有可能产生),原告同意。2022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费用确认通知书》,列明涉案货物费用包括港杂费等合计人民币4060元,海运费等25005美元,其中美元部分收费包括海运费、拖车费、换单费、ISF申报费、底盘费五项。
被告接受业务后向原告提交了电放提单,该提单抬头为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人为原告,货物为两个货柜,运输区间为整箱场到门,签发人为某物流宁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代理)。
2022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汇款4060元人民币和25005美元。
2022年9月23日开始,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情况。被告业务员告知原告,两个货柜都已到达丹佛。9月27日,原告告知被告免费期将于次日到期。9月28日开始,被告业务员陆续告知原告,因为美国铁路工人罢工,目前无法提箱。期间,船公司和美国铁路公司均回复,铁路不会从中挑选集装箱,也不允许私人进入堆场,存储上限为每箱1900美元,对铁路环节不能设置免费期。
2022年10月24日,美国铁路公司开具联运储存费发票,注明涉案货物每箱收费2300美元。被告通知卡车公司垫付了该项费用后,通知原告支付铁路储存费每箱2300美元,付费后才可以提货。原告回复,因被告安排转运产生的两箱4600美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最终同意承担最大限度为每箱1600美元。2022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保函》,表示后续会向船公司申请费用减免,如费用减免成功,第一时间向客户退还3000美元费用。
2022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美元。
2022年10月25日开始,被告多次向船公司及铁路公司询问、申请减免费用,但未获得铁路公司答复。
美国一铁路站场内存放大量集装箱(图源网络)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00美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国外铁路工人罢工导致的仓储费纠纷,主要有以下三个焦点:
一、原被告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原告向被告提交入货通知,询问货代报价,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费用明细,其中包括海运费、报关、换单等杂费。被告向原告递交了提单,但该提单抬头和签发均不是被告公司。因此,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构成事实上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二、被告向原告约定收取的费用是否包括铁路堆存费?
对于铁路堆存费,双方在商谈合作过程中两次提及。被告最初提出实报实销。但在原告提出其他公司报价后,被告提交了费用明细,其中对堆存费改为每天50美元,该报价方式将堆存费明确定价,并在运费以外单列,改变了起初商谈时关于堆存费实报实销的主张。原告表示接受,随后委托被告进行货运代理业务。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的到门报价中不包括堆存费,被告应根据承诺按照每箱每天50美元的价格计算堆存费。
三、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3000美元费用?
货物在正常物流期间,仓储方会给予货主一定时间的免费堆存期,免费期满后才开始收取费用,被告向原告收取堆存费也应考虑免费堆存期。对美国铁路公司免费堆存期,原被告双方没有提交直接的、明确的证据。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9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曾转发其美国客户9月26日的邮件,邮件提示免费期将于次日到期,可以推算铁路公司开始收取费用的起算日为2022年9月28日。铁路公司开具堆存费发票注明的到期日为10月24日,因此铁路公司收取堆存费的期间为2022年9月28日至10月24日,共计27天,被告应按每箱50*27=1350美元向原告收取涉案货柜的堆存费,两个货柜共计2700美元。原告已支付被告3000美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差额300美元。
图源网络
推荐理由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标的小,仅有3000美元,从金额看属于小额诉讼;二是案情复杂,具有涉外因素,纠纷是由于美国铁路工人罢工触发,费用是在境外发生,原被告是中国的贸易出口经营人和物流操作人;三是证据琐碎,主要的证据都是电子数据证据,甚至还有境外证据。
本案的原被告均感觉非常委屈。原告认为,被告不应当在货物运到境外后坐地起价,滞留原告的出口货物,导致在目的地火车站近在咫尺无法提货,使国际贸易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最终被迫支付费用。被告认为,目的地火车站的储存费用不是被告可以控制,也不在被告的运输费用报价范围内,被告为了原告利益已经主动分担了部分仓储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全部承担不合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虽然本案的标的不大,但双方对争议各执一词,均无法完全接受对方的观点。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实体为两个商事主体,解决纠纷必须本着尊重商业规范、维持正当交易秩序的原则进行。如果不查明事实理清关系而展开调解,仅仅从标的金额上迫使双方尽量达成一致,难度比较大,也并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因此对本案应该本着尽快推进诉讼程序、迅速查明案情作出判决的原则解决,法官要勇于担当,敢于通过专业的判断一锤定音。
庭审前,承办法官建立了微信解纷群,组织双方整理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指导双方远程庭审,免除了当事人异地奔波之苦,保障了庭审质量,最终庭审在半小时内完成。庭审后一周,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
判决后,承办法官主动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案后回访,原被告双方均对法院表示感谢,被告主动履行了判项。原被告双方也同意,为避免分歧和争议,将来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事项。被告更表示,已将法院判决向其公司各个业务部门传达,下一步对于报价项目需要进行规范,对于境外的费用标准需要及时了解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