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网站

谁在说谎?真相只有一个!

2023年11月15日
作者:研究室
浏览次数:
打印

  

  船员是否在“劳务中”受伤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谁在说谎?

  且看海事法官明察秋毫

  01 基本案情

  邢某某在 “鲁荣渔 71029”号渔船上从事厨师工作。2020年6月20日,“鲁荣渔 71029”号结束最后一个航程归港休渔,除船上值守人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放假。

  6月21日,邢某某在船上厨房门坎处摔倒受伤,上船换班和维修的船员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后住院治疗。雇主张某某垫付医疗费、护工费用等共计34084.16元。后邢某某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邢某某随后起诉,请求雇主赔偿其因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8020.3元。

  张某某称邢某某受伤并非从事雇佣活动所致,其出于道义将邢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费用,认为邢某某应返还垫付费用34084.16元。

  

  图源网络

  02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海上人身伤害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张某某雇佣邢某某上船工作,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本案的焦点是,邢某某是否系因劳务受伤。关于邢某某受伤的经过,有邢某某的两种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再现。首先,邢某某作为伤者,应对其受伤的经过和重要细节有很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受伤当时正在做的事情应记得非常清楚。但从邢某某对其受伤时是“做完早饭收拾卫生”还是“早饭之后,邢某某返回船上,到厨房收拾”,其诉状和庭审陈述前后矛盾,可见其所述有不实之处。其次,邢某某对其受伤经过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病历上的患者主述为在工作中受伤,仍为其自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再次,虽然四名证人与张某某有雇佣关系、个别还有亲戚关系,但其均为事件亲历者,在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时,内容相互印证,证人证言真实性可以认定。从证人证言中不能看出邢某某系在船上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最后,邢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于次日返回船上系为了完成张某某交给其的雇佣工作以及何种雇佣工作。

  综上所述,邢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劳务受到损害。邢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张某某答辩时主张邢某某应返还垫付费用,因张某某未提起反诉,该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青岛海事法院随后驳回了邢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一审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船员在船上受伤引起的案件,但主办法官从办好每一起案件、写好每一份判决做起,查清事实、辨明是非,践行着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宗旨,识破通常认为是弱者的船员的虚假陈述,保护了船东的合法权益。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起到“办好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