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莉莎”轮扣押案(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
【基本案情】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于伦敦仲裁前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约 30 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M/V NERISSA),请求责令提供 500 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 13 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 15 万多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 3 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承办法官大胆启用海诉法第 27 条的特别规定,克服时差影响,长途跋涉四次登轮,远隔重洋多方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准许外轮前往天津卸货,并放弃伦敦仲裁,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裁判结果】
2019 年 3 月 11 日,我院作出(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天际国际集团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扣押“尼莉莎”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经营的停泊于青岛港(锚地)的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三、责令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美元 500 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于当日发出(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扣押于青岛港。2019 年 4 月 9 日,我院作出(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之一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离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0ffshore Holding Company Pte.Ltd.)所有的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继续营运,完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二、将离岸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并于当日发出(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之一号扣押船舶命令,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2019 年 4 月 25 日,我院作出(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该案系用活海诉法第 27 条,在伦敦仲裁前扣押外轮后准许继续营运并调解成功的特别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是我国海事法院履行《纽约公约》,支持外国仲裁的积极司法实践,体现了青岛海事法院积极推进诉源治理、着力构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成果。该案的成功处理,保障了海军节的顺利举行,为来自希腊、新加坡、印度、迪拜、巴西、中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的当事人和货主、租船人、抵押人等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的连环诉讼风险,赢得了赞扬和尊重。新船东特意将船名更名为“尊重”(RESPECT),给予中国法官和中国法治崇高的敬意!外国当事人在约定伦敦仲裁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扣押船舶,本身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得到国际社会
的认同。该案的成功处理,展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海事法官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以及在具体案件中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世界眼光与专业、敬业、高效的工作,体现了中国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的担当和作为,树立了中国海事法院的良好国际形象,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裁判文书详见附件)
案例编写人: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 张波